死刑存廢》憲法法庭今判死刑「有條件合憲」 廢死先鋒苗博雅為何決定尊重大法官?
憲法法庭宣判死刑「有條件合憲」,認為死刑並無違背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圖片來源/憲法法庭提供)
眾所矚目的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今天宣判死刑「有條件合憲」,亦即必須適用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下,才合乎憲法意旨。
對於憲法法庭的決定,向來支持廢除死刑的台北市議員苗博雅表示,願以公職身分公開承諾,她會擱置個人的偏好,都會尊重憲法賦予大法官的權力。
憲法法庭:死刑並無違背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
憲法法庭判決摘要指出,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條之1前段、第332條第1項及第348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尚屬無違」。
憲法法庭進一步指出,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因此法院組織法就前述案件,因為並未明定應經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始得科處死刑,這便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
生命權是最重要憲法權利,憲法法庭:但其保障仍有例外
憲法法庭說明,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生命權,惟生命權係每一個人與生俱來之固有權利,其存在既不待國家承認,亦毋須憲法明文規定;蓋人之生命不僅是個人存在且賴以發展之生物基礎,也是其他基本權利所依附並得以實現之前提,堪稱最重要之憲法權利,且應受最高度保障,於我國憲法下,生命權固屬最重要之憲法權利,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
憲法法庭強調,生命權係人性尊嚴、個人人格及所有權利之存續基礎,除受憲法之實體保障外,亦應受到與其相稱之最高度程序保障,因此究應以何種刑罰制裁故意殺人行為,立法者原則上享有一定之形成空間,但憲法法庭均應以嚴格標準予以審查,亦即其立法目的應係為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且所採之制裁手段(死刑)應為達成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最小侵害手段,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
刑法可以制裁殺人犯罪,但也必須避免錯誤冤抑
憲法法庭指出,生命無價且等價,「禁止殺人」向為人類社會之傳統及普遍性行為誡命,是就故意殺人行為,國家於符合罪責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前提下,本得以刑法制裁此等嚴重犯罪行為,以保障人民之生命法益,並維持社會秩序。
憲法法庭也說,死刑乃剝奪被告生命權之極刑,死刑判決如有錯誤、冤抑,必然對被告造成不可回復之生命損失,其錯誤成本十分鉅大;所以為了避免錯誤冤抑,並確保死刑判決之正確及正當,死刑案件之刑事調查、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均應踐行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
苗博雅尊重大法官判決:守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更重要
台北市議員苗博雅表示,民主社會,每個人都可以對每個議題說話,但由大法官來說最後一句話;大法官說的話,每個政府機關都要聽;如果有不同意見,要循法律途徑解決;政黨或政客不能對大法官發動政治鬥爭,這就是民主國家解決重大社會爭議的遊戲規則。
苗博雅說,大家都知道,她對死刑存廢有長期明確的立場。但她強調,在個人立場之前,還有更重大的社會與國家利益,在她所有的立場與信念之中,最優先的,是守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因此,苗博雅表示,她願以公職身分公開承諾,她會擱置個人的偏好,無論大法官的判決結果如何,都會尊重憲法賦予大法官的權力。她並呼籲朝野各黨,無論在這個議題上的立場如何,請共同守護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守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遊戲規則,這就是比死刑存廢更重要的事。
國民黨原擬上街抗議,憲法法庭順利拆彈
在憲法法庭宣判之前,國民黨早已「先射箭再畫靶」,片面假定憲法法庭會對死刑做出違憲宣告。內定國民黨首席副書記長王鴻薇上午接受媒體聯訪時指出,有不少聲音表達,若死刑違憲,「要求國民黨團走上街頭」。
王鴻薇還說,台灣有8成民眾反對廢死,若大法官漠視民意到這個程度,最後作出死刑違憲的廢死釋憲決定的話,國民黨一定會有大動作。如今憲法法庭做出「有條件合憲」的解釋,形同破解國民黨的策略,可謂順利拆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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