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量權過大 公正性引質疑
最高法院刑事庭前庭長陳世雄說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Chapman案提出無害瑕疵原則,認為如合理懷疑違反公平審判時,其影響不得被視為無害瑕疵;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與英美無害瑕疵原則相同,都是緩和訴訟程序的嚴格性、技術性,使訴訟迅速進行,達到訴訟經濟。
陳世雄以鄭文逸炒股案為例,最高法院判決認為二審擅自擴及起訴書所記載以外的犯罪事實,及新增起訴書所引適用法條而為判決,「實質上無礙於被告的防禦權行使,應受刑訴法第380條之限制,不得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但陳世雄認為二審審理時並未告知被告以上事項,無異剝奪被告辯護權和聽審權。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林家祺指出,無害瑕疵原則是建立在假設某些程序錯誤不會影響審判結果,但司法實務上審判流程是極複雜過程,任何程序瑕疵理論都可能造成難以評估的影響判決結果。
林家祺也舉美國學界對於無害瑕疵原則的批評,認為侵害憲法保障的權利,為了司法效率而犧牲程序正義,無法排除潛在影響實質正義的結果,流於主觀且標準模糊。
另外德國Wolff和Jager教授亦批評無害瑕疵原則在法院實務的操作缺乏明確標準,亦即法官在判斷某個程序瑕疵是否對判決結果產生實質影響時,實際上享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將造成法院對於何時適用無害瑕疵的判斷出現不一致,從而引發司法裁判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