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身高限制對女性差別待遇 憲法法庭判違憲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1日電)現行一般警員考試規則規定身高未滿160公分女性不能報考消防員,憲法法庭認為,現行規定僅排除約10%男性,卻排除高達55%女性,造成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不利差別待遇,今天判決違憲。

陳姓女子參加民國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獲錄取,108年1月間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不過,陳女身高只有158.9公分,不符160公分身高的標準,被廢止受訓資格。陳女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範圍內,其所設的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的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另外,最高行政法院關於陳女案的確定判決,憲法法庭廢棄原判決,發回最高行審理。

法界人士表示,預計陳女案依憲法法庭今天的判決意旨,將獲得勝訴,目前審理中的相關個案也能受惠。

憲法法庭指出,根據衛福部國民健康署的國人身高統計資料,在符合應考年齡範圍內,男性平均身高約在172公分,女性約在159.5公分,相關規定將男性最低身高限制定為165公分,遠低於國人男性平均身高7公分,排除僅約10%的男性,然而,對於女性而言,反而定為高於國人女性平均身高0.5公分的160公分,約排除55%的女性。

憲法法庭表示,用人機關基於實際需要,以身高作為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的體格檢查項目,並考量男性及女性在生理上平均身高的差異,就男性與女性設定不同的身高標準,其目的在於追求重要的公共利益,尚屬正當。

根據統計資料,截至111年台灣消防人力男性占比為88%,女性為12%。憲法法庭認為,一般警員考試規則適用結果加深消防人員男女人數的懸殊比例,也導致整體警消工作環境與文化,持續依男性的需求而為配置與定義,不利於女性人力的參與。

消防署與考選部主張相關規定對女性所設定的身高標準,是基於長期以來消防實務所累積的經驗及實際需求,但憲法法庭認為,消防工作相當多元,身高較高的消防人員在處理某些類型的災害搶救上固然有其優勢,身高略矮的消防人員除了可以擔任一般消防勤務外,進入空間較為狹小的災害現場,也有其優勢。

憲法法庭特別指出,關係機關於修正相關規定有關不同性別的身高限制時,應注意其所排除的女性群體比例,與所排除的男性群體比例不至差距過大。(編輯:張銘坤)11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