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要管台灣人!陸委會嚴正警告:勿無限上綱

▲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資料照)

台北市 / 張原紘 綜合報導

對於港府於7月6日公布、7日實施「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其中要求台灣政治性組織配合涉港活動提供資料,不配合最高監禁2年,大陸委員會今(7)日表示,以及中共企圖改變香港現況、阻絕國際社會與香港的交流,表達強烈不滿與譴責。

港國安法43條細則 管到台灣人!

港府昨天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今日生效。其中提到,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

條文進一步說,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感到錯愕!陸委會嚴正警告北京

陸委會指出,該實施細則定義模糊、浮濫,對於長期在香港從事民間交流服務的台灣政黨、民間團體、駐港機構及人士極其不尊重、不友善;除製造我在港國人恐慌,更扼殺台港正常交流互動。這形同是極權政體無限擴權的思想審查,我們不僅感到錯愕,也嚴正警告北京及港府不要逾越違反人權及侵害我在港團體及機構正當權益的界限。

陸委會強調,我方已多次聲明,我國關心香港情勢,但從未介入;我駐港機構更是經過雙方換文同意,提供民間交流服務的機構,長年以來亦從未逾越分際。香港方面應依雙方協議保障我駐港機構不受任何政治干擾;相關方面切勿無限上綱、輕舉妄動,破壞台港及兩岸關係。

陸委會表示,我政府也將進一步釐清該法範疇與諮詢法律意見,與各國保持合作,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行動,保障我機構及國人在港應有權益與自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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