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香港以收入基準 日本涵蓋身分別

內政部今年2月開協商會議制定「社宅租金分級收費草案」,卻無視地方政府與民間反對,以「身分別」設算社宅租金,引發外界反彈。專家學者以國外實務為例,包含日本、澳洲等國家,都採「收入別」為基準,建議內政部應參考地方和國外實務分級作法來制定社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

內政部研擬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擬採「身分別」為基準,就是不看薪資高低,引發民團抗議。OURs都市改革組織研究員廖庭輝指出,以日本為例,社會住宅只有所得分位25%以下民眾可以入住,但如是高齡、障礙或育兒者,則開放到所得分位40%以內,這是身分別的體現,但實際仍以「收入」為標準。

台灣社福總盟副主任劉威辰則認為,可以用社會弱勢做為門檻,但必須以收入作為租金分級。例如澳洲以收入取向,直接使用個人所得和租客收取租金的方式,或是日本租金計算是採家戶所得,還有香港也是以「收入能力」來估算租金。

另外,有鑒於政府興辦社宅,過往曾出現突然宣布漲租金,且調漲幅度大,令租客難以接受的狀況。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提案修正《住宅法》第25條,規定「租金之訂定,有調漲須於租約到期前60日公布,且每次調漲不得超過原租金之1成」。

國民黨立委徐巧芯則提案,將免稅額度提高至2.5萬元。她表示,政府除了要降低空屋率,另外關鍵在於抵稅需申報,才能使租金市場逐步走向透明化,讓房東不敢藉機亂漲租,而政策應將目光放遠,僅以全國租金行情平均數為依據,受益者幅度若沒有顯著提升,代表涵蓋市場人口未達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