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衛台灣民主自由制度!內政部聲請解散中華統一促進黨 司法院:若收案為首例
內政部今天(6日)說,中華統一促進黨系統性、組織性犯罪,且型態廣泛,不僅為中國大陸在台發展組織、接受中國大陸資助介入選舉,更屢屢破壞治安、侵害人民集會權利,顯有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情形,將依《政黨法》查處,掌握事證聲請憲法法庭解散統促黨。
內政部次長馬士元說,法律不保障政黨主要成員從事犯罪行為,這是最重要的紅線,也是對台灣的民主自由制度的防衛。
司法院表示,尚未收到內政部聲請書,若收案,此案將是主管機關內政部聲請宣告政黨解散的首例。
統促黨中央委員張孟崇及妻子洪女,從民國100年起收受中國大陸新台幣7400萬元資助,為特定公投議題、罷免對象、候選人、政黨大肆宣傳,嘉義地檢署日前偵結,依《反滲透法》等起訴2人。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統促黨所涉犯罪型態廣泛,遍及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妨害選舉、組織暴力、槍砲彈藥等,其中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5件、《反滲透法》1件、《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1件、《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件,共計8案、11人。
內政部指出,99年到113年間,各警察機關以「治平專案」,查獲統促黨員涉違反《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關殺人、強盜、跨國人口販運、傷害、聚眾鬥毆、妨害自由、恐嚇取財、妨害公務等罪,高達134人。
內政部表示,統促黨系統性、組織性犯罪,已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及選舉公正性,《憲法》雖保障人民有組織政黨的自由,但政黨的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並以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要旨。
馬士元表示,內政部作為政黨主管機關,依《政黨法》第26條規定,以及牽涉《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政黨對國家有忠誠義務,不得危害中華民國自由民主制度的內涵,內政部將統促黨事證移送憲法法庭,請憲法法庭審查是否要解散統促黨,由司法機關做最後裁判。
馬士元指出,政黨間正當競爭或政治上的訴求,內政部都尊重,法律也有所保障;但法律並不保障政黨主要成員從事犯罪行為,這是最重要的紅線,在這個紅線底下,必須要對台灣的民主制度設下防衛性機制,不能讓這樣的情況惡化下去。
馬士元指出,之前香港民運人士在台灣,也遭統促黨成員騷擾,這類行為已超越政黨應該要有的分際,所以基於這樣的理由,希望憲法法庭能夠接受內政部的聲請,針對違憲事由進行審查,最後決定是否要解散政黨。
馬士元說,目前這是內政部所移送的第一個政黨,他強調,是對台灣的民主自由制度的防衛,因為不能再容忍政黨集體性、系統性違法情況持續下去;政黨存在目的是宣揚政治理念,以及選舉獲得政治席次,代表民眾發聲。
馬士元表示,如果政黨一直處在不斷地犯罪、有各式各樣危害到國家安全的犯罪記錄,是內政部基於政黨主管機關立場沒辦法接受的情形。
媒體詢問,若統促黨成員後續重組新政黨是否可行。馬士元說,組黨是人民權利,只要依程序申請組黨,會依法審查;不論現在聲請解散的政黨中的成員或其他人,要申請新政黨成立,內政部還是會依法審查。
馬士元指出,目前觀察到的政黨樣態中,以統促黨情節最為重大,其他政黨有類似情形也會持續關注,並不會只針對一個政黨而已,所有政黨在制度運作下能正常扮演政黨角色,內政部會持續監督。
司法院指出,目前憲法法庭還沒有收到內政部的聲請書,而關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的聲請要件、聲請書應記載事項、言詞辯論及審理程序以及憲法法庭審理結果都公開刊登於憲法法庭相關網頁中。
聲請要件部分,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內政部)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的判決。
憲法法庭審理結果部分,宣告政黨解散的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日前7人卸任,使大法官人數目前為8人,若本案評決需有6人以上同意。
此外,司法院官員指出,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新制上路後,憲法法庭可受理政黨解散的聲請,之前曾有葉姓民眾認為民主進步黨違憲,聲請宣告政黨解散,但憲法法庭大法官審查認為,聲請人「非」主管機關與聲請要件不符,已裁定不受理。
官員提及,依目前得知相關資料指出,本件是內政部聲請解散統促黨,這應該是憲法法庭第一次收到主管機關(內政部)的聲請案,收案之後會先依規定分案,由承辦大法官及其所屬審查庭進行審查,如果受理,依照《憲法訴訟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要作成判決一定要經言詞辯論。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