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可迴避的,「有些毛小孩就是商品」—該做的不是禁絕,而是確保被合理對待


作者:動物當代思潮/李娉婷(動保新聞工作者)

(圖片來源:<span><a href="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Dogs_displayed_in_a_pet_shop_in_Sofia_20090406_002.JPG" rel="nofollow noopener" target="_blank" data-ylk="slk:wikimedia;elm:context_link;itc:0;sec:content-canvas" class="link ">wikimedia</a></span>)
(圖片來源:wikimedia

今年2月,農委會召開制定「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研商會議,規劃未來寵物買賣業者應在犬貓售出一定時間內,對犬貓的健康及遺傳性缺陷負起責任,其中責任分為四級:

第一級:犬貓售出48小時內出現發燒、持續性下痢等症狀
第二級:15日內發生狂犬病、犬瘟熱、貓瘟、貓愛滋等症狀
第三級:180日內發現先天性髖關節發育不全、先天性膝蓋骨異位等遺傳性缺陷
第四級:360日內發現先天性心臟病、耳聾等遺傳性缺陷

依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當上述情形發生時,有3種方式可讓飼主選擇:

一、解除契約交還犬貓,並請求返還購買金額及賠償獸醫醫療費用
二、更換同等值的犬貓,並賠償所支出的獸醫醫療費用
三、不解除契約,僅賠償所支出的獸醫醫療費用。
(賠償的醫療費用以犬貓買賣金額的一倍為限)

此消息經由媒體報導後,馬上引起大眾批評,不過,可惜的是,許多人還是以「毛小孩是生命不是商品」這樣的說詞表示反對。毛小孩是生命這點確無歧議,但特定品種及年齡的毛小孩於現下的社會實況無可否認的,當然也是商品,扣除少數意外下的家庭繁殖,這就是絕大多數的品種犬貓出生的原因。

我支持以領養代替購買,但我們無法克制人們對於品種犬貓的喜愛,有些人鍾情於特定品種,可能是出於生長環境、人生經歷,如同我幼時是在米克斯犬的陪伴下長大,所以我會喜歡牠們並願意選擇領養,如果今天流浪狗的大宗是小型犬,我想偏愛中大型犬的自己未必會這麼樂意響應口號;反之,要求有特定品種喜好的民眾都去飼養米克斯,同樣是強人所難。

所以,我們該思考的是,如何在有需求(並且無法、也不該禁止)的情況下,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犬貓繁殖與買賣下的動物福利。

其實,農委會早在10多年前就開始制定「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2004年時,第一版定型化契約就已訂定,推動的原因,最初是為了減少寵物買賣糾紛,但當時契約責任期過短,例如業者對售出犬隻患有犬瘟熱的責任期只有5日,而犬瘟熱的潛伏為7-14日,明顯無法保障「消費者」。

此外,2004年的版本中,「消費者」也僅有讓業者收回患病犬貓,並更換同等值幼獸/市價5折再購買等值幼獸的選擇,尚未有2017年版本中的不解除契約、業者賠償醫療支出費用等選項。(2004年版本契約及其疑慮可見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網站

2004版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雖問題重重,後續卻不了了之,有媒體整理指出,在業者、飼主及動保團體三方的僵持下,契約修正版本未能有共識,2007年時,農委會也一度想檢討契約,仍因相同的理由而失敗,同樣的契約於是持續在許多寵物店被沿用。

對於農委會這次的契約修正,我並不反對,過去的舊版契約,對於「消費者」的保障明顯不足,也無法對業者達到自律作用——不斷強調消費者而非飼主,正是因為以購買而取得寵物的行為,民眾首先會是消費者,再來才會是飼主。而此契約是拿來規範賣方,保證消費者權益,若要談飼主責任,應該拉到《動物保護法》;消費者若最終選擇退回患病犬貓,後續動物的處理,也應交由同法及其下的《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去細談。

若是此定型化契約推出,寵物買賣業者會為了減少賠償醫療費用的風險,勢必會更加重視繁殖業者的篩選;多了一層疾病賠償的保障,民眾也會較願意選擇合法寵物業者而非地下管道。

此契約唯一令人擔心的是,「可交還犬貓後退費或免費更換」的選項會讓部分民眾的飼主責任意識更加低落(要特別再提醒一次,類似的內容在2004年版本契約中就已存在)──過去舊版契約還未通行時,即有這類的飼主,隨隨便便買了動物,遇到寵物有遺傳性疾病就選擇棄養,現在直接棄置街頭已屬違法,此外飼主若選擇至收容所辦理不擬續養,將來就不再具有飼養寵物的資格。而目前新版的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正好為這類飼主「加開」了一扇方便之門,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為名,延長到一年內都可以將飼主責任轉移給買賣業者。

不過,在台灣總體犬貓數量還居高不下的情況下,社會確實並沒有拒絕不適任飼主的選擇,而多數的寵物買賣業者,也不可能去幫忙篩選客戶。

所以我們還是回到可約束管理的部分,大眾最關心的是:被退回的犬貓該怎麼處理?目前法律規定,特定寵物業者要為販賣的犬貓植入晶片並登記為飼主,動物售出後應都會將晶片登記人轉移,但民眾若退回動物,是否會知道應再將晶片進行轉移?政府怎麼追蹤這些動物?以及後續安置是否合法?

畢竟在流程上,這樣的轉移與一般飼主轉移無異,動物失蹤或死亡難以追蹤,是否需另建立一套消費者通報系統,將退回給業者的犬貓列為重點關注對象?而若是業者累積過多案例,是否該取消特定寵物業者執照?

這些討論,或許農委會在閉門會議中有考量到,或許沒有,至少目前看到的公開訊息中,並沒有針對這些民眾的疑慮做出相關回應。面對批評聲浪,農委會應該要做的是把新版契約內容說明清楚,並針對疑慮提出對應措施,而不是像2004年、2007年時一樣,在「未有共識」的情況下船過水無痕,讓過時、不合宜的契約繼續被沿用。

最後,大多數民眾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才會買具有到遺傳性疾病的犬貓,但我認為這樣的消費者,也要為牠們的痛苦負起責任──正是因為你的無知,助長了產業的墮落。

不過重點並非想譴責消費行為,畢竟,每每非法繁殖場被破獲、有品種幼犬釋出時,出現的領養熱潮,都只是讓人更加認清大眾對品種犬貓的迷思,用道德綁架要求所有人,都應該去領養米克斯或老病品種犬貓,是不合理且無效的。在此情況下,我因而更希望有特定年紀/品種犬貓需求的飼主,都能有意識地去選擇好的、合法的繁殖買賣業者──當我們提出偏向消費者的契約,要求業者自律的同時,也應提醒消費者做好自己的功課。

過去我曾在報導中寫道:「喜歡特定品種犬貓、販賣寵物都不是造成流浪動物問題的原因,而是台灣有太多的業者與民眾捨棄了品質,選擇以量制價,令動保圈吹起一股打壓氛圍,將過錯一同歸咎於所有購買犬貓的飼主」。

目前台灣已有倡議團體開始推動寵物購買責任意識,站在扼殺產業的立場,並無法促進品質提升,如同我們該討論的是:如何讓契約能最大程度保障動物福利(儘管這是保障消費者的契約),而非大喊「本來就不該買賣」。

動物當代思潮」,跨域討論各項動物保護議題,並與國外經驗相互檢證反省,期使台灣「動物保護學」能持續成熟茁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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