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RIMOWA獨家經營專賣 慶真國際更一審敗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曾經獲得授權在台灣獨家開設及經營專門販售旅行箱貴族品牌RIMOWA產品專賣店的慶真國際,在德商RIMOWA GmbH終止雙方契約並另外授權代理商後,一狀告上法院,台北地院判決雙方的授權關係到110年底,RIMOWA GmbH須賠償1147萬餘元,二審結果逆轉,慶真國際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高院今(24)日更一審宣判,慶真國際全部敗訴。可上訴。
慶真國際起訴主張,該公司與RIMOWA GmbH在101年間訂立授權合約,該公司也在新光三越、台北101等經營多家分店,不料,RIMOWA GmbH於107年5月25日致函該公司,在該公司並未違反系爭契約之重大義務,終止雙方合約並斷貨,還另外授權其他公司開設專賣店或類似店面,請求確認雙方獨家專賣店授權法律關係到110年12月31日仍存在、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授權第三人開設、經營販售RIMOWA商品之專賣店、恢復供貨、賠償營業損失。
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慶真國際與RIMOWA GmbH間的獨家專賣店授權法律關係到110年12月31日仍存在、RIMOWA GmbH賠償1147萬6039元。
雙方都上訴二審後,判決結果逆轉,慶真國際在一審勝訴部分全部廢棄,追加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也都被駁回。慶真國際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判決發回。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審理認為,RIMOWA授權慶真公司在臺灣地區,於一定期間獨家開設、經營銷售 RIMOWA 商品的專賣店。依雙方契約第7條第1項約定,兩造間個別專賣店合約之終止日為各該專賣店租約之到期日,如要延長或更新個別專賣店合約期限,須經兩造同意,慶真公司無單方決定延長或更新之權利,亦不得片面以 更新租約方式延長個別專賣店合約期限。
但是,RIMOWA於106年11月29日通知慶真公司:未經RIMOWA同意前,勿更新任何專賣店租約等語,不料慶真公司未取得RIMOWA同意,自107年2月1日起, 累計與台北101等7間個別專賣店更新租約,約定經營RIMOWA商品之專賣店,違反雙方契約第3條第2項、第4項、第7條第4項約定等基本義務, 違約情節重大。
RIMOWA於107年5月25日通知慶真公司:慶真公司於台北101、台北SOGO 專賣店之租約皆於107年2月28日到期時自行更新租約並於原址繼續經營該等專賣店,違反系爭契約之基本義務,依雙方契約第7條第2項第2款約定,預告雙方約於107年7月6日終止,經慶真公司收受通知後明示拒絕改正且持續經營,其違約情形超過30工作天,雙方契約自於107年7月6日發生終止之效力。慶真公司請求確認雙方契約及其所成立之獨家專賣店授權法律關係自107年7月6日起至113年7月30日止仍存在一節,即屬無據。
依雙方契約第6條第2項、第5條第1項、契約附件D約定,兩造就商品供應須依契約附件D成立各別訂單之供應契約,RIMOWA才有依約交付該訂單商品之義務。
兩造於106年10月前雖有成立3919件商品訂單,但因RIMOWA行李箱為手工打造,所需生產、備貨時間較長,且全球各地於106至107年間對此商品之需求大增,產品吃緊,造成貨品短缺,致延長交付該份訂單商品,難認RIMOWA是有貨卻刻意以不正常供貨或斷貨方式,加損害於慶真公司。
慶真公司於106年11月15日、107年7月9日提出之銷售預測單, 僅係RIMOWA 為有效掌握生產需求,請各地經銷商提出107年銷售數量之預測文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非正式訂單,不拘束兩造,RIMOWA對此無出貨之義務,自無遲延交付貨品或拒絕交貨之情事。
合議庭認為,RIMOWA為雙方契約終止,與誠信原則無違,亦非權利濫用或造成交易上顯失公平,且RIMOWA無刻意遲延交貨或斷貨之行為,慶真公司主張RIMOWA背於善良風俗以契約終止及故意遲延交貨方式,加損害於慶真公司,該當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定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藉此不法影響交易秩序的說法,委不可採。慶真公司主張所受損失及所失利益與RIMOWA於107年4至11 月交付3919件訂單一情無相當因果關係。
合議庭因此判決慶真公司的確認合約存在及賠償之訴全部敗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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