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關係」案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不滿作家馮光遠多次指他和前總統馬英九有「特殊性關係」,對馮提告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等罪。全案刑事部分,高等法院已判馮光遠無罪定讞;民事部分,高院二審判馮光遠需賠新台幣100萬元,但最高法院今(5)日撤銷二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
全案源於2012年間,馮光遠公開指金溥聰與馬英九有「特殊性關係」稱金溥聰是「男妓」等,遭到金溥聰提告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等罪。全案刑事部分,法官認定馮光遠是對公益事件發表合理評論,因而判他無罪定讞。
民事部分,金溥聰向馮光遠求償新台幣200萬元並登報道歉,但一審時遭法院駁回;高院2015年10月二審宣判,法官認定馮光遠的批評已達謾罵程度並侵害金溥聰名譽,改判馮光遠需賠償新台幣100萬元並登報道歉,馮光遠當時表示不服判決,一定會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馮光遠的言論是否構成侵權仍帶商榷,因此撤銷二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而本案刑事部分判決確定後,馮光遠曾在臉書發文嘲諷金溥聰「法院認證的男妓」而再度挨告,此案刑事部分馮被依加重誹謗罪判罰5000元定讞,民事則判賠15萬元,已上訴進入二審審理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