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遊戲買槍要注意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別買到具殺傷力被列管的槍枝

文/王碩志

報載許男和莊男因服役而相識,兩人均因喜好生存遊戲,私下聊及槍枝,因許男表示想收藏槍枝,恰巧莊男之前曾因玩生存遊戲買過一把道具槍,並加工改造,莊男遂將該槍售予許男,許男將之藏放家中。結果許男因以友人手機對該槍拍照未刪除,照片輾轉為警方發現,始循線查悉上情,將渠等移送法辦。

生存遊戲是時下很流行的活動,尤其對一些軍事迷而言,可以在自己平常生活之外,取得另一個迥於日常的揮灑空間。只是如果參與生存遊戲之外,想要更進一步收藏軍事槍械,就要注意一下所買入的槍械是否有觸法之虞。

依上開新聞內容顯示,因許男與莊男買賣槍械時,恰巧尚在服役,倘該改造槍械之零件組成涉及軍中武器或是其他軍用品,則依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規定:「(第1項)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竊取或侵占第一項以外之軍用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同法第65條規定:「(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期動輒均係以年為單位起跳,刑責非常嚴峻。所以如果是現役軍人,因服役而接觸軍用武器彈藥,千萬不可對之心起貪念,否則既影響國防安全,亦復自誤前途。

又從報載所示,該槍枝似與軍中武器及其他用品無涉,則此時會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範,依該條例第8條:「(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及第4條第1項第1款:「本條例所稱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等規定可知,法律禁止買賣及持有的槍枝類型,除該條例所例示的「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外,尚包含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枝」。所以新聞報導中許男和莊男所交易之改造玩具槍,倘可發射金屬或子彈,而且具有殺傷力,一樣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不得買賣及持有。從而,莊、許二男,對該具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槍,一個販出、一個買入,因而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法辦。最後,誠摯的建議讀者,倘有收藏玩具槍枝之嗜好,請務必於購入時,確認所買之槍枝不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對象,以免徒遭訟累。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