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當街朝女潑灑硫酸 判賠202萬元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0日電)廖姓男子與土地開發公司的黃姓女員工有房地糾紛,竟當街朝黃女潑灑硫酸,導致黃女受有三度化學性燒燙傷達體表面積32%。士院日前判決廖男賠償黃女202萬元,可上訴。

全案起於,廖姓男子與楊姓土地開發公司負責人有土地糾紛,他的林姓女友則與黃姓女員工有借貸糾紛。

民國106年7月6日下午,廖姓男子計畫到楊姓男子公司理論,自認身體比楊男差,帶著原本用來清洗魚缸的硫酸,打算若談判破裂或被楊男毆打,就要潑灑硫酸。

林姓女子駕車搭載廖姓男子前往土地開發公司,在公司巷口正巧碰到黃姓女員工騎車路過,兩人聯手擋住黃女去路,廖男趁隙取出硫酸,朝黃女背部潑灑。

廖姓男子被依重傷害罪判刑6年6月定讞,已入監服刑;黃女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廖男、林女賠償新台幣1588萬餘元。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為,廖男潑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林女不知廖男預藏硫酸,刑事重傷害部分已無罪確定,免負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廖男當眾潑灑硫酸,手段極其凶殘,導致黃女106年至108年間住院多達8次,之後仍須長期復健,且遺有疤痕及排汗功能喪失的後遺症,無法如一般人正常調節體溫,身體及精神均受有莫大痛苦等,判廖男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連同醫療費、看護費、整形費,共應賠償202萬餘元。(編輯:李錫璋)10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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