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發動引擎在車上睡覺 警認定為駕駛行為開罰
員警巡邏發現啟動的車輛違停在人行道上,上前查看發現坐在駕駛座的男子全身酒味,要求對方酒測。
酒測值超過0.25,男子說當時在車上吹冷氣睡覺1小時、沒有開車,但警方認定,這行為屬酒駕行為,依公共危險罪將人移送也裁罰6萬元,但男子親友舉證車輛靜止1小時的資料,檢方最後不起訴,但6萬元罰單無法撤銷。
當事人親友宋先生表示,「一定要告司法單位,都沒有辦法給民眾保障的話,或者是司法單位判決,連公務單位都不承認的話,那應該就天下大亂了。」
不滿檢方已認定沒酒駕還是得罰6萬元,家屬申訴也被駁回,決定提行政訴訟。
高市苓雅分局交通組長徐志宏指出, 「已啟動引擎且處於得立即行駛車輛離去之狀態,已對交通安全形成一定之干預,應可認其屬駕駛行為,本分局依照上述規定執行取締酒駕,惟仍尊重檢方處分。」
律師林司涵說明,「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即便刑事不起訴或無罪,行政機關仍得依法裁處,所以在刑事跟行政有一致的看法之前,仍會有這樣子的問題產生。」
警方回應,根據交通部定義的駕駛行為,是已啟動引擎且在得立即開車離去的狀態,因此認為男子涉及酒駕開罰。律師則提醒,酒駕超標牽涉《刑法》以及《道交條例》,即便《刑法》不起訴,還是可能出現行政機關依法裁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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