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駕釀1死拒絕國民法官參審 北院駁回聲請不得抗告

李姓男子酒駕競速車禍釀1死,成為台北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案。李男以已認罪、國民法官心證受污染等理由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但檢方認為,酒駕致死案件是社會大眾關心議題,若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更符合公共利益。台北地方法院今天裁定駁回李男聲請,不得抗告。

李姓男子酒駕競速車禍釀1死,成為台北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案。(中央社檔案照片)
李姓男子酒駕競速車禍釀1死,成為台北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案。(中央社檔案照片)

23歲李男去年酒駕競速,在台北市忠孝東路車行地下道發生車禍,釀1人死亡。台北地檢署今年3月8日依酒駕致死罪起訴李男,成為北院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件。北院當天公開分案,由法官林鈺珍、吳玟儒、洪甯雅組成合議庭審理。

李男在偵查期間被檢方聲押獲准,案件起訴後,北院召開移審庭,他當庭坦承犯罪,自陳肇事前有喝酒,肇事後請同車的曾姓少年頂替獲應允。法官裁定續行羈押禁見。

不過,李姓男子日前遞狀,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規定,主張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希望從國民法官案件改回一般刑事案件,由職業法官審判,成為國民法官制度上路以來,被告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首例。

對此,台北地方法院11日就此聲請召開調查庭。李男及辯護人說,被告已認罪,本案經媒體廣泛報導至今,相關資料已外流,可以想見被選出來的國民法官心證已受污染,而有偏頗可能,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條的第1、4、5款規定,請求轉為一般刑案審判。

不過,公訴檢察官表示,辯方提出李男是否超速、死者本身是否有過失等爭點,可見並非全部認罪,且酒駕致死案件本就是社會大眾關心議題,若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更符合公共利益;國民法官必須就本案證據事實做判斷,並不是只看媒體新聞報導來判斷。

此外,死者的母親庭上痛哭說,不要讓一般民眾誤認為酒駕撞死人,事後認罪就沒事,希望能繼續以國民法官審判,「不要再讓任何一個家庭跟我一樣」。北院合議庭評議後,今天裁定駁回。

國民法官法第6條規定,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審判長告知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聲請,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台北地院指出,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案件,涉及被害者生命權喪失,屬國民高度關心的社會議題,不能僅因國民有接觸不同觀點的新聞報導,而認為國民經選任成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後即以預斷、偏見、受有污染的心證進行審判。

北院表示,國民法官法藉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彰顯國民主權的理念之際,仍充分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實難僅憑此案在偵查階段及起訴時因媒體大幅報導,而逕予剝奪國民參與審判的權利。

李男及辯護人另以李男認罪且無重大量刑爭議為由,請求「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對此,北院認為,李男雖做有罪陳述,但並非全然坦認,實難避免被告先以有罪陳述為由聲請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後,再翻異其詞,改為無罪答辯,架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

此外,北院指出,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負擔、及當事人訴訟權益等各因素後,認此案並無「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情形,被告及辯護人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並無理由,裁定駁回。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