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觀點》 當巴黎協定將人類歷史推向一個嶄新的高度 台灣應該站在那裡?

作者/范建得(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近日台北遭逢1896年以來的歷史高温,另一方面,則是聯合國氣候公約第44屆附屬機構工作會議已順利在5月27日於波昂結束,在多日以非正式諮商為核心的討論過程及極其簡單的決議文中,潛藏著對於台灣未來幾年如何擘畫並因應氣候變遷挑戰之關鍵課題。此會議雖僅有兩頁的決議文,然正如摩洛哥的能源部長兼代表團團長Hakima El Haite所言,「利馬是一個談判大會、巴黎則是做出了決定,至於COP22(第22屆締約方大會)將會是一個展開行動的大會」。此次的工作會議,正是為如何啟動巴黎協定奠基的關鍵會議。
 

整體而言,此次會議是一個深度論述巴黎協定關鍵內涵並釐清其定義的深度討論;再沒有政治口號、再沒有非政府組織的激情控訴,來自世界各地的數千位專家,兢兢業業投入如何建構啟動巴黎協定所需的程序建構。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如何跳脫過往深陷於南北對抗之泥沼,如何超越跨世代衡平的困境、如何掌握拯救地球生態讓人類免於浩劫之契機,應該是此次與會者所衷心期盼之志業。迄今,台灣仍然未能正式參與其中,但一如蔡總統所言,我們是「不會在防制全球暖化、氣候變遷的議題上缺席的」。展望未來,能不有所覺悟嗎?
 
準此,我們認為,從此次會議的決議文,特別值得台灣注意的巴黎協定發展趨勢如下:

1. 公約將就有關國家自定(減緩)貢獻(National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NDC)的內容部分制定指導。

2. 有關透明度的部分,公約將就調適通訊(Adaptation Communication)制定指導,並將之納為NDC之一部;並特別就如何落實透明度要求制定所需規範、程序規定以及相關指導。

3. 有關減緩貢獻之全球盤點部分,公約將進一步釐清那些投入(input)可被計入,並制定所需作業規範。
 
目前巴黎協定特設工作小組( Ad Hoc Working Group on Paris Agreement; APA ) 是希望在2016年9月前,也就是COP22在摩洛哥召開前,各締約方能就上述事項提出意見;而綜合在會議過程,大會就這些議題所提出之非正式諮商事項來看,未來各締約方被期待提出意見並參與討論的主要議題,至少包括以下諸端:

1. 有關NDC的定性部分;
需不需要針對NDC的不同形態,來制定NDC的不同格式及應提供之資訊;或者我們應以其他的方法為基礎,來制定這些規格?又過去在國家自定預期貢獻  ( Intended National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 累積的經驗,可否作為參考?

其次,現有公約所採的盤點指導 ( guidance ) 可否納入考慮,現在我們提出的指導應該要詳細到什麼程度,或者僅以原則性的方式呈現即可?這些攸關方法論發展方向的論述,將與我國應如何準備NDC與階段管制目標有密切關係,我國除應積極掌握各方意見外,如何更積極的聯絡與我國處境相當的國家,將我國之意見適當表達,應係未來最根本的重點事項。
 
2. 有關調適通訊部分:
目前的提問重點包括:調適通訊之用意何在?它和全球現有排放狀況的關係如何?尤其是與全球盤點結果的關係、以及這樣作與所需指導應涵蓋的範圍,其意義何在?我們如何在調適通訊所需指導、以及其所需彈性之間求得一個平衡?對於我國而言,這個領域幾乎是一個全新的課題,簡單的說,未來巴黎協定要各國申報的,將不只限於排碳與減緩,更應包括調適之成效及其與減緩之關係;這其中牽涉到新的方法論與資料盤點。在我國,誰會是權責機關?又應如何與國際發展中的方法論接軌呢?
 
3. 透明度與可量測、可報告與可查驗(Measurable, Reportable & Verifiable; MRV ) 的部分:
目前公約關切的是,從現有MRV的擘畫 ,我們能夠習得之經驗與教訓為何?以及如何將它們轉換為促進行動與援助(support)所需透明度架構(transparence framework)之規劃基礎。此外,那些事項可以符合開發中國家所需之彈性?以及如何透過作業規範、程序規定及指導,將之轉換為支持以透明架構為基礎的完整及有效參與。我國長期以來便在MRV的表現上深獲國際好評,如何在國際調整其制度之初便積極掌握先機,甚至參與主導,應可以使之成為未來我國透過協助開發中國家能之力建制,來追求實質而有意義參與的重要領域。
 
4.盤點全球減碳貢獻部分:
那些是我們在盤點全球減碳貢獻時所需要考慮之投入,其中包括何時以及從何而來?又怎麼樣的機制或管道可被用來讓這些投入順利被納入全球之盤點?以及如何在考量簡單與關聯性、所有與包容性之前提下,進行全球盤點?究竟全球盤點以及2018年將展開的促進對話間,其關係如何?我國迄今雖尚未被納入公約運作體系,然在全球之減碳與調適貢獻上,仍是有目共睹,未來如何爭取將這些表現被納入前述應考慮之投入,將是我國展現實質而有意義另一個重要視角,也是我國未來連結全球綠色融資與科技網路,藉以帶動綠色成長所必要之工作。
 
5. 強化履約與促進遵約部分
就巴黎協定的條文而言,目前公約所關切的,是強化履約與促進遵約之機制所需適當的關鍵內容為何?又,如何能夠激勵遵約委員會善盡其兼具強化履約與促進遵約之雙重角色功能?以及,究竟遵約委員會可以採取那些行動等。對於我國而言,遵約義務雖似遙遠,然究竟其未來採取的措施是否會實質影響我國之國際貿易與競爭,則是必須在現在就加以關切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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