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怕被罷免何不乾脆取消罷免制度?

罷免是用來淘汰不適任的公職人員,以提高罷免門檻來避免被罷免,罷免制度形同虛設,是愚弄選民的行為。

台灣為彌補選錯政治人物的缺失,因此小從村里長、鎮長、立委,大到市長、總統通通都可以罷免,正副總統的罷免程序規定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而其他公職人員的罷免程序則規範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一些表現荒腔走板的民意代表與地方行政首長形成壓力。然而,台灣原本的罷免制度因為門檻頗高,因為幾乎不可能過關而形同虛設,直到二○一六年修法之後,雖然也是不容易過關,但總算多少有過關的機會。然而,目前藍營為阻擋人民發動罷免,又要修法提高罷免門檻,如果這樣,何不乾脆直接取消罷免制度?

事實上,罷免是一種相對於選舉的概念,政治人物經選民選舉產生,權力來自於選民的投票,而罷免則是選民要將賦予這個政治人物的權力收回。世界上民主制度運行已久的代表性國家,普遍認為選舉和罷免都是人民的權利,因此對於人民認為不適任的民意代表與地方行政首長,都有在任期屆滿之前讓其提前下台的機制。例如內閣制國家有倒閣制度的設計,可對內閣總理行使不信任投票,而內閣總理也可行使解散權,讓國會提前重新改選,因此內閣制國家一般沒有罷免的問題;至於總統制國家則有用彈劾方式使其總統去職者,也有用罷免方式讓總統下台者,雖然罷免和彈劾兩者之間有所差別,彈劾需要有具體違法事証,而罷免則只要選民不滿意即可發動,不需要有具體犯罪事証,但其效果與目的是一致的。

目前全球大概僅有二十四個國家有罷免制度,這是因為在許多先進國家之中,為了制度運作上的安定考量,避免造成過於政治性的操作以及社會的不安定,反正政治人物會因任期屆滿須要下台,因而並不傾向設計罷免總統的制度。雖然如此,但如美國、瑞士、加拿大、日本等國都有實施於地方或議員的罷免制度。一旦訂定可以罷免的制度,就應該讓人民能確實執行且實際做出決定的規定,而不是用超高門檻或其他技術性問題,來阻撓人民行使罷免的權利,實際上等於徹底剝奪人民的權利,這是大開民主倒車的行為!

台灣的選舉罷免雖然是憲法保障的權力,但罷免制度卻是遲至一九七五年才實際入法,其後經過幾次修訂,直到一九九四年甫正式成形,但規定「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為原選舉區選舉人之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票數無法超過有效投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因此實際上形同虛設,直到二○一六年修改為「同意票數大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才開始有罷免成功的可能,從而讓政治人物感受到民意的壓力。

然而,此次中國國民黨因為畏懼面臨「大罷免時代」的來臨,因而提案讓提議及連署過程更嚴格、更困難,並將罷免門檻一下提升到「罷免票數要超過當選人票數」,由於全國大選和單獨罷免的投票率天差地別,因此這項修法等於是完全閹割罷免權。如果中國國民黨這樣害怕被罷免,何不乾脆直接取消罷免制度,這樣對選民來說還比較誠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