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菸案翻版?蕭美琴自美國夾帶23瓶「私酒案」疑雲 財政部說話了:並非事實

李奕緯/綜合報導

準副總統蕭美琴被爆料,擔任駐美代表奉調返國時海運之自用物品,有23瓶洋酒透過綠威公司報關,獲便利放行免查驗報稅,如私菸案翻版,財政部今(21)日對此回應。

<strong>準副總統蕭美琴資料照。(圖/中天新聞)</strong>
準副總統蕭美琴資料照。(圖/中天新聞)

財政部21日聲明:「有關媒體報導前駐美國蕭大使美琴帶私酒進口要求免查驗,並非事實。」財政部表示,前駐美國蕭大使美琴奉調返國申請自用酒品通關,經該部審核符合相關規定,乃依法同意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並免辦理進口酒類衛生查驗,未來於申報進口時,除1公升免稅外,超過部分均應依法課稅。

財政部說明,依該部規定,輸入供自用的酒類,數量未超過5公升者,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超過該數量,且經審核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者,可以憑該部核發的同意文件輸入。次依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進口酒類經該部審核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免予查驗。本案經該部審核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3款後段「政府派駐國外機構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規定,因此依法同意本案不需要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並免辦理進口酒類衛生查驗,與其他一般外交人員返國任職的程序規定完全相同。

<strong>準副總統蕭美琴資料照。(圖/翻攝蕭美琴臉書)</strong>
準副總統蕭美琴資料照。(圖/翻攝蕭美琴臉書)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依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超過1公升的酒類非屬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規定免徵進口稅的品目,因此酒類超過1公升部分,尚無免徵關稅的適用。

財政部指出,經基隆關查證,目前尚無以前駐美國蕭大使美琴為進口人報運進口的案件,未來如申報進口,酒類除1公升免稅外,超過部分均應依法課稅(含關稅、營業稅及菸酒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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