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障移民移工權益反遭質疑 《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爭議一次看

行政院6月21日將政院版《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合併各黨團提案進入朝野協商,內政部預期法案上路後將有逾100萬名新住民受益。

不過十幾個民間團體在19日共同向新內閣遞出請願書並提出訴求,期望政府及立委聽取人民聲音,回應移民工的真正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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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月9日的內政委員會黨團協商已針對多數條文取得共識,但法案名稱、主責機關、新住民定義等關鍵則未達共識。

《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重點?

根據政院版草案及行政院說明,《新住民權益保障法》有4項要點:

1.擴大新住民定義,包含各國來台居留的婚姻移民、專業人士、技術移民和投資移民,保障對象擴及新住民子女。

2.政府設置專責單位,並召開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且每5年進行調查,了解新住民實際現況。

3.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以推動新住民與其家庭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無障礙語言環境、建構多元文化社會等。

4.辦理維護新住民權益措施,推動生活適應、生育保健、就業保障、人身安全等照顧服務,包含通譯服務、提供新住民語言學習、保障勞動權益及媒體近用權等。

(圖/獨立特派員)
(圖/獨立特派員)

新住民專法爭議點?

新住民定義

政院版《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第2條規定,新住民在台定居滿3年後,就不受到新住民保障。移民署表示,法案目的是確保新住民設籍成為國人前的權益,讓新住民不要再繼續被稱為新住民,而是成為台灣人的一份子。

然而移民青年倡議陣線認為,這種說法忽視了許多新住民在稱呼自己新住民時,是在訴說自己是「有移民背景的台灣人」,而非將新住民排除在台灣人之外。

此項定居滿3年的限制,在9日的黨團協商已經刪除。

此外,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簡稱移盟)指出,新住民應以「居住在台灣」作為主要概念,不應遺漏在台工作的產業及社福移工,但立法院提出的7個草案中,卻只把白領移工及外國專業人才納入,不包含藍領移工。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汪英達表示,白領、藍領都是移工,國際上對移工和移民通常也有同樣的規定與保障。白領移工既然已經納入,沒有理由把藍領移工排除。

移民青年倡議陣線則提到,藍領移工需通過留才久用窄門的技術移工「升級」成中階移工後,才有機會被列入新住民。

是「基本法」還是「權益保障法」?

民進黨及行政院提出草案名稱為《新住民權益保障法》,國民黨及民眾黨團的草案則以《新住民基本法》為名,引發移民青年倡議陣線質疑,這部法律的定位到底是宣示行政政策方針的「基本法」還是實際作為的「作用法」。

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立法目的是保障新住民的完善權益,是以草案名稱為「權益保障法」。

立委羅美玲認為,基本法需要配合許多子法來完善法律體系,因此作用法才能立即執行權益保障。立委吳思瑤也說,依台灣現行的10部基本法的立法狀況,應先求有作用法、累積法律執行經驗再求更高位階。

但立委麥玉珍在南洋台灣姊妹會的Podcast中主張,先立權益保障法容易沒有根據,當法律有漏洞、未保障到無法獲得我國國民身分的人,若有基本法才能回頭修正《移民法》、《社會救助法》等相關法律。有新住民基本法,再延伸其他保障法、作用法,才不會浪費資源。

移盟顧問、政大法律系教授廖元豪則認為,基本法往往變成只是宣誓法,期望《新住民基本法》要有「肉」,真正保障所有在這塊土地生活的人。

專責單位層級

民間團體共同提出的訴求之一,就是草案第4條規範,政府增設主管移民政策及新住民相關權益的專責單位,應為行政院二級單位。

南洋台灣姊妹會理事長洪滿枝指出,現在的移民署是三級單位,看不到移民政策的整體規劃,「如果未來新住民委員會的層級不能提高到行政院二級單位,那和現在也沒有兩樣,只是多出一些官位而已。」

9日的黨團協商已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須於法案三讀後6個月內,完成提升「新住民專責單位」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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