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釋憲案宣判 立法程序合憲 總統國情報告即時詢答、委員會設調查專案小組等部分違憲
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相關條文,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於7月19日裁定部分規定暫停適用,今天(25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部分合憲、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總統國情報告」、「行政首長質詢」、「人事同意權」、「調查權」及「聽證會」、「藐視國會罪」等部分規定違憲,立法程序合憲。
本判決主筆大法官為蔡宗珍大法官,判決計有9份意見書,包含1份協同意見書、5份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3份部分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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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
憲法法庭認為雖然不能說沒有瑕疵,但過程形式上仍有歷時甚短廣泛討論與逐條討論,難謂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要求,而根本影響法律成立基礎與效力程度。(看更多)
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憲法法庭指出,重點在於立法院邀請對總統並無拘束力,相關立法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宣判日起立即失效。(看更多)
行政首長質詢
憲法法庭指出,行政首長以問題或疑問句等形式,答復立委的質詢,或提問以釐清質詢問題等情形,即便言語表達方式有禮儀上的爭議,性質上仍屬立委質詢的答復,不構成「反質詢」,尚不牴觸憲法。
憲法法庭指出,新法增訂「立法院院會主席同意」及命出席、答復,於未有憲法依據下,立法增加此限制,賦予主席憲法所沒有的介入行政首長憲法職權行使的權限,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看更多)
人事同意權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基於人事同意權,僅有同意或否決被提名人的權力,並無立法課予被提名人特定義務及違反時施以行政罰制裁權限,相關規定違憲。(看更多)
調查權
憲法法庭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委員會設立調查專案小組違憲,立法院得成立調查委員會,經院會決議明確授權,調查權應受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制約。(看更多)
聽證會
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經立法院院會決議,最重罰鍰10萬元等規定,憲法法庭認為,相關立法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違憲失效。(看更多)
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目的難謂正當,且對於政治責任的追究尚有其他適當手段,此部分違反比例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因此宣告違憲。(看更多)
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6月24日公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7月10日就暫時處分召開準備程序庭,7月19日裁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暫停適用。
憲法法庭於8月6日邀集聲請人與立法院代表及訴訟代理人進行言詞辯論,歷時約6小時,審判長許宗力於聲請人、相關機關結辯後,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本案於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判決。
憲法法庭日前公告,113年度憲立字第一號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113年度憲國字第一號行政院、113年度憲國字第二號總統賴清德及113年度憲國字第三號監察院等4案聲請案,於今天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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