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62:51票 否決國會職權修法覆議案

行政院針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修正案,提出7項窒礙難行的理由,移請立法院覆議。日前朝野黨團達成共識,於20及21日召開全院委員會審查,並邀行政院長卓榮泰到院說明,今(21)日以記名投票表決覆議案。

立法院在今日上午10時許開始就覆議案投票,約11時20分起開票及公布覆議案表決結果。投票立委共113人,最終兩案皆以「贊成維持立法院原決議及反對覆議案」62票、「反對維持立法院原決議及贊成覆議案」51票,覆議案不通過。

國民黨及民眾黨團投票前就已表態會贊成原決議、否決覆議案,並在清晨發起甲級動員,民進黨團則堅持支持覆議案。

各黨立委投票時紛紛亮票,並大聲宣告對於國會職權修法覆議的立場;立法院長韓國瑜也參與投票。

此次行政院提覆議的條文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刑法》第5章之1章名(藐視國會罪)以及第141條之1與罰則,內容包含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藐視國會者最高罰20萬元、得舉行聽證會且關係人虛偽陳述最高罰20萬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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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榮泰21日赴立院備詢時表示,若覆議案無法成立,依照《憲法》行政院必須接受,但仍有其他憲法救濟方式,經院會討論,將在法律生效後提出釋憲;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也強調,將在總統公告後3天的最短時間內,提出釋憲及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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