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洗錢防制法》加重刑責!犯罪逾億元刑期3年起跳、幣商納管

立法院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鉅額洗錢犯罪加重刑責。廖瑞祥攝
立法院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鉅額洗錢犯罪加重刑責。廖瑞祥攝

立法院今(7/16)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加重刑責,鉅額洗錢罪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另外,幣商也納入管制,未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否則最重關2年、罰500萬元。

政府為宣示打詐決心,提出「新打詐四法」修法,上週已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高額詐欺最重可關12年;另外,明定「網路流量紀錄」定義,檢察官可調取,藉此分析網路數位足跡,大幅提升及強化執法機關犯罪偵查的效率。

立院今再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修正洗錢定義、洗錢犯罪的構成要件及刑度,並增訂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的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制,及違反者的刑事處罰規定,促使本法除符合國際規範,也能逐步本土化,有效針對我國實務常見的洗錢犯罪類型予以規範,提升執法效能。

針對洗錢定義部分,三讀條文修正,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的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的特定犯罪所得;使用自己的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鉅額洗錢的刑罰部分,行政院版本洗錢犯罪所得1億元以下,處6個月至5年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1億元以上,處1年至7年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民眾黨團版本刑罰更高。

經表決通過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再修正動議版本,加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1億元以下洗錢犯罪處6個月到5年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未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否則最重可處2年有期徒刑、罰500萬元。國外幣商也要落地並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才能提供服務。

三讀條文也明定,冒名、以假名等不實資訊向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申請開立帳戶、帳號;或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申請的帳號,處6個月至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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