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價費率審議會民間代表不得少於1/2 立法院三讀修正電業法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49條條文,明定電價費率審議會成員的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審議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由經濟部定訂。

立法院16日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49條條文,明定電價費率審議會成員的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中央社資料照)
立法院16日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49條條文,明定電價費率審議會成員的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中央社資料照)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鑒於電價變動對全國消費者物價指數及全民可支配所得影響至鉅,過去電價調整,均由經濟部電價費率審議會所做決議,無須經最高民意機關監督而直接施行,恐造成行政機關的濫權,提案電價費率審議會的決議,應於一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審議後實施。立法院朝野黨團日前針對國民黨團的提案進行朝野協商,但無法達成共識,經濟部也持反對立場,認為如果電價費率審議會失去獨立性,會使審議結果具高度不確定性,如果因此造成電價不確定,也會損及社會經濟活動。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今天達成共識,通過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的修正動議,電價費率審議會成員的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審議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由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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