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對事、監院對人」 學者:調查權非監院獨享

監察院以國會改革法案嚴重妨害調查權行使,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聲請釋憲。多位學者表示,立院調查權是立院職權的輔助功能,與監察院職權不衝突,且調查權不是監察院獨享,行政院、司法院也都有調查權。

對於監察院聲請釋憲,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質疑有合法性問題,因為依憲法訴訟法規定,必須是自己在行使職權時碰到爭議,但監察院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糾正權跟立院衝突了嗎?如果沒有,不能就未來抽象問題提憲法訴訟。

廖元豪說,監察院和立院在功能上有明顯差異,監察院主要職責是彈劾公務員、糾舉和糾正,因此當監察院進行調查時,其背後伴隨著法律效果,類似司法機關的調查效果,調查結果可能會引發後續法律行動。立院調查權主要目的是瞭解問題並提出未來立法改進建議,例如在調查採購疫苗案時,立院不會直接進行彈劾,而是將調查結果作為立法參考依據。

台北大學公行系教授劉嘉薇認為,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提到,監察院的調查權是為了行使彈劾、糾舉,立院調查權乃立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與監察院職權不衝突。她強調,憲法解釋文賦予立法院權力,調查權不是監察院獨享,立院也有調查權。

「沒有調查權的立院,就如同被拔牙的老虎。」台灣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教授曲兆祥表示,立院調查權雖有可能會妨礙監察院調查權的行使,但行政院下的調查局、司法院也都有調查權,這些單位在行使調查權時,也可能會跟監察院的調查權扞格,不給立院調查權不是很奇怪嗎?

曲兆祥指出,調查權不是一個主要的獨立權力,監察權、立法權、行政權、考試權、司法權才是獨立權力,憲政機關行使它的權力,只要有需要都可擁有調查權。

不過,東海大學政治系教授張峻豪則說,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確立了監察院的調查權,釋字五八五號也給監察院調查權,且釋字第三號也強調五權是平等和分治,所以監察院針對權力制衡的概念聲請釋憲有其道理。對於兩院的調查權,他認為,立院是對事、監察院是對人,這是一個非常清楚分界,如果立院調查權擴張,有可能會違背憲法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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