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咨文加註見解 扁當年做過惹議

賴清德總統24日簽署立法院覆議案咨文時,在旁「加註見解」,強調國會改革法案有違反權力分立、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憲政爭議,其作法並非首創,前總統陳水扁2004年公布《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就曾加註見解,更直接點出「違憲」兩字,引起法界就總統侵害司法權的討論。

319槍擊案發生後,同年立法院三讀通過319真調會條例,行政院認為違憲、違反權力分立,移請立法院覆議,但泛藍陣營仍以優勢票數否決,陳水扁後來以加註方式公布該條例,並以箋函知會五院院長。

陳水扁在加註見解寫下「總統、副總統於選舉期間同時遭受槍擊,為明事實真相自應調查。政府支持調查,但不應違憲調查。本條例既有重大憲政爭議,宜尋求釋憲或修法解決,以符憲政秩序。」

由於陳直接寫下違憲,有疑者認為,有侵害《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但也有人認為,憲法並無規定不得加註「違憲」意見,美國總統公布國會通過法律時,也有加註聲明的案例,因此總統有加註見解的裁量權。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表示,美國有些總統曾經在咨文旁寫下註解,該作為有兩層含義,第一、即使總統反對這個法律,也沒有權利不簽署;第二、他對該法案有意見,因此寫下註解,但該見解旁已經簽署立法院覆議案咨文,也象徵見解沒有拘束力、法律效果,純粹是總統個人意見,且在職權範圍內。

至於總統加註見解是否有違憲之虞。廖元豪說,註解沒有特別違反憲法,司法院的解釋是指終局效力,不排斥政府官員表達見解,最終結果仍要在憲法法庭由大法官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