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後「忘記取貨」遭提告 網見買家態度傻眼:告得好
[周刊王CTWANT] 現代社會網購方便,許多人都會透過網購來購買自己需要的商品,不過日前一名女網友發文表示,自己在蝦皮購物後忘記取貨,結果遭到賣家提告,「我猜想應該是賣家隨便亂谷歌不取貨可以告間接毀損,不然就是運送途中有發生什麼撞裂,所以算在我頭上」。該事件引發網友們熱烈討論,不過多數人認為賣家的舉動合理,對女網友的態度感到不滿。
該名女網友在Dcard以「沒取貨被賣家提告了」為題發文,表示前天收到新竹市警局的通知書,稱她涉嫌毀損罪,要求她到案說明。這讓她感到困惑,後來才得知原因是因為在蝦皮購物後忘記取貨,結果遭到賣家提告。
女網友表示,與警方聯繫後才得知,由於自己未取貨,賣家提告毀損罪。她也對此質疑,認為未取貨與毀損罪之間沒有關聯,猜測賣家可能是上網查詢後得知可以以「間接毀損」的名義提告,甚至懷疑賣家將運送過程中的商品損壞責任歸咎於她。
女網友認為,這種情況下被起訴的機率不大,加上警方的通知書也沒有強制要求她一定到案說明,「就覺得很麻煩...在想要不要乾脆連傳喚都不去。」
貼文曝光後引起網友熱議,不少人紛紛留言表示,「不取貨還敢說別人亂告啊?」、「承認忘記去拿,也覺得沒關係的態度」、「怎麼還有臉發文」、「還在理直氣壯的回覆每個回應,真的不見棺材不掉淚」、「看了留言只能說賣家告得好」,女網友也回擊留言指責賣家,「格局也太小了吧」、「為了報復浪費司法資源格局不小嗎」。
事實上,台北市法務局曾在表示,消保法規定網路購物有7日猶豫期,消費者通常不至於因退訂退貨而承擔刑事責任,但其實通常下單完成,買賣契約即成立,雙方各自有出貨及取貨之義務,如果一方不履約,則可能有法律上的責任。也就是,縱然是權利的合法行使,但難免衍生爭議、造成處理糾紛耗費的成本、或被賣家列入黑名單而拒絕往來等問題,對消費者而言並非全無影響。
台北市法務局指出,締約後即有契約責任,買賣雙方應互相尊重,如果消費者後悔不買,依消保法第19條應告知賣家解約,且應留下溝通紀錄,建議消費者若不想買了,仍應主動聯絡賣家告知退貨原因,以避免糾紛。此外,商品的寄出需要人力、包裝、紙張、膠帶等成本,運送過程也需要集貨、轉運、配送、門市店員點收等運輸成本,而且商品本身亦可能有效期、折舊及耗損,雖然消費者在消保法上有7日猶豫期,但仍建議消費者下單前,應先確認賣家及商品資訊,確認是否合乎己用再購買,盡量勿下單後才取消訂單,同時也避免地球資源之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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