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公告「藐視國會罪」昨天正式生效

賴清德總統(本報資料照片)
賴清德總統(本報資料照片)

在野立委聯手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增訂《刑法》藐視國會罪,引發執政黨不滿,賴清德總統24日宣布將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雖然如此,依法總統府必須公告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因此總統府已於2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56391號令」公布施行《刑法》第141-1條藐視國會罪,該法昨正式生效,該法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若虛偽陳述者,最重可判刑1年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黨、民眾黨日前立委聯手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增訂《刑法》藐視國會罪,引發執政的民進黨不滿,認為是「國會擴權法案」,日前一度曾傳出將使出「總統將不公布實施」的作法。

賴清德總統24日表示,立法院修法審議程序引起高度疑慮,相關規定危害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因此24日正式向憲法法庭提起憲法訴訟,申請釋憲及暫時處分,引發國民黨立法黨團批評賴是「太上皇總統」。

依據總統府網站公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56391號令增訂公布《刑法》第141-1條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

《刑法》第五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

第141-1條「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