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光告聯電 法界質疑有瑕疵

工商時報【涂志豪╱台北報導】 台中地檢署將記憶體大廠美光(Micron)在台公司離職員工、晶圓代工廠聯電等,依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起訴一事,曾經擔任過20多年資深檢察官的律師劉聰熙提出質疑表示,本案地檢署偵查終結後延遲一個月起訴,而與美光宣布投資日恰巧為同一天,主任檢察官復於起訴隔日投書媒體稱讚告訴人、貶抑被告,行為有待商榷,恐影響本案的社會信賴度。 劉聰熙質疑,地檢署起訴時間是否刻意延遲配合美光宣布投資時間?台中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早於8月8日偵查終結,卻延遲一個月到9月6日公布起訴,而美光恰巧於起訴的同一天宣布擴大在台投資600億元,台中地檢署是否有意配合美光宣布投資,而在同一天發布起訴訊息,令人起疑。 第二個疑點是主任檢察官起訴隔日投書媒體稱讚告訴人、貶抑被告,行為涉有不當。承辦主任檢察官於起訴後隔日(9月8日),即在蘋果日報論壇發表「美光營業秘密遭竊案的光與影」一文,時機和投稿行為是否洽當?是否符合檢察官中立辦案原則?且文章內容除大力稱讚地檢署本身的努力成就以外,還表示「美光公司技術方面協助,亦有漂亮的助攻效果」,並引用起訴書的內容斥責「問題出在聯電挖來的部分工程師不腳踏實地開發製程」、「聯電公司亦不願走上漫長的研發道路」,質疑是否有預設既定立場? 劉聰熙也提出多項質疑指出,根據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又檢察官執行職務,除應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迴避外,並應注意避免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本案起訴妨害營業秘密的犯罪事實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然檢察官在媒體投書卻完全站在告訴人美商美光的立場,如何贏得民眾的信任,起訴後隨即在媒體發表言論是否經過上級長官的同意更有待商榷,為何應秉持中立立場辦案的檢察官,一起訴即高調邀功?值得探究。 第二,本案主任檢察官表示王姓被告將取得的電子檔案資料上傳到Google的雲端硬碟、USB隨身碟和個人筆電,美國司法部指派國家安全司、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聯邦調查局到台中地檢署提供犯罪資料,質疑是否代表本案是在美國政治壓力下偵辦進行? 第三,檢察官執行職務時,應不受任何個人、團體、公眾或媒體壓力的影響,且檢察官進行國際交流與司法互助,應注意不得違反相關規定;亦即雖然美商美光有權檢舉、提出告訴,但檢察官辦案應不受外商影響,也不能違反檢察官守則規定;試問有如此的「笨賊」會將「剽竊」的營業秘密檔案上傳到雲端、USB和個人筆電公告周知、留存違法事證被查辦嗎?有待進一步釐清。 司法界呼籲,科技大廠基於商業競爭利益的訴訟和干擾勢在必行,司法辦案必須秉持中立原則,不能讓職務的公正性受到挑戰,否則即有違民眾的信賴。司法也千萬不要被國外大廠的政治力所影響,應該保護本土產業自主研發DRAM所投入的心血和資源,不能偏頗只是技術授權給台灣廠商生產DRAM,否則台灣將永遠只是DRAM的「代工生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