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歐打擊Google:反科技巨頭壟斷的全球行動

示意圖:REUTERS/Dado Ruvic/Illustration/File 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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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郁柏 / 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律碩士、實習律師

Google是數十億用戶和無數廣告商進入網路的壟斷守門人,多年來Google在美國佔據了近90%的網路搜尋查詢量,並通過反競爭策略維持及擴大其在網路搜尋及搜尋廣告市場中的壟斷地位,因此近幾年,美國和歐盟正對Google進行嚴厲的反壟斷審查。

大西洋的西邊,美國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與許多州,於2020年10月以及2023年1月,針對Google「透過反競爭及排他性行為非法維持其在搜尋及搜尋廣告市場中的壟斷地位」以及「壟斷多項數位廣告技術產品」,分別提起民事反壟斷訴訟。

2020年的訴訟於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起訴書指控Google透過包括「簽訂排他性協議以禁止網頁瀏覽器預設競爭對手的搜尋引擎」、「強制在移動裝置預設其搜尋應用程式」、「與Apple簽訂長期協議使Google成為Apple Safari網頁瀏覽器及其他Apple搜尋工具中的預設搜尋引擎」以及「利用壟斷所得的利潤購買設備、網頁瀏覽器及其他搜尋入口的優待待遇,形成一個持續且自我強化的壟斷循環」等非法方式維持其在網路搜尋及搜尋廣告市場中的壟斷地位。法院於2024年8月5日判決認定Google確實非法壟斷網路搜尋市場,但針對Google應採取哪些補救措施則尚未決定。

2023年的訴訟則在美國弗吉尼亞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起訴書指控過去15年來,Google透過包括「收購競爭者以獲取網站出版者(website publisher)用來銷售廣告空間的關鍵數位廣告工具的控制權」、「強制網站出版者使用Google的工具」、「扭曲競價競爭」以及「操縱競價」等反競爭行為,壟斷多項數位廣告技術產品,違反《謝爾曼法》(Sherman Act)第1條和第2條。此案目前仍在審理中。

大西洋的東邊,歐盟自2018年便以Google「非法搭售其應用程式」、「非法給付回贖金要求廠商事前僅能安裝其搜尋引擎」以及「禁止廠商未經其許可採用Android的替代版本」違反歐盟運作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以及歐洲經濟區協議(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對Google處以43.4億歐元罰款。

歐盟於2019年,更以Google濫用其市場主導地位,阻止網站使用AdSense平臺以外的其他廣告仲介服務,對Google處以17億歐元罰款。雖然此罰鍰於近日被位在盧森堡的歐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撤銷,但主管競爭事務的歐盟執委會表示將「審慎研究判決書並就後續行動進行考慮」,並未放棄上訴。

對Google在美國和歐盟因反競爭行為被起訴和罰款的法律行動,反映出歐美對具有主導地位的數位科技公司在競爭市場上所帶來的挑戰日益重視。Google在數位廣告和搜尋市場的廣泛影響引發了對創新受限和消費者及企業選擇減少的擔憂,美國和歐盟的積極行動無疑表明監管機構對解決這些問題的承諾,要求跨國大型企業對其反壟斷行為負責。除了Google之外,美國FTC或DOJ已於2020年至2024年,針對其他科技巨頭包括Meta、Amazon和Apple提起訴訟,儘管此些科技巨頭各有壟斷市場的疑慮,也確實因自身的規模造成市場上的不公平競爭,但毫無疑問這些公司提供了世界最優秀的產品或服務,從股票市場的反應來看,投資人似乎並不在意這些科技巨頭正面臨的監管挑戰。

此外,大型企業被迫分拆的結局不太可能發生,多樣的補救措施可能較會出現以避免市場失衡,例如Amazon被要求制定更嚴格的市場營運守則、Apple被要求放寬對應用程式的管制和抽成、Google被要求讓自家的搜尋演算法更透明。儘管不會看到什麼巨大的變革,但這一波的反壟斷倡議仍能發揮一定的制衡作用。

最後,網路的全球性普及意味這些法律行動可以為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方式設立重要的先例和里程碑,促使其他科技巨頭重新評估其商業模式,並在科技行業內促進更具競爭性的環境,最終使消費者受益,而這些監管行動凸顯了促進創新與防止市場競爭優勢集中之間的微妙平衡,有待我們持續觀察後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