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SBI控股合作被要求擔保量產 黃崇仁:做不到也不能做
力積電22日舉行法說會,董事長黃崇仁罕見親自主持,針對與日本SBI控股合作破局,黃崇仁表示,力積電一直以誠意、專業態度進行評估協商,但是日本經濟產業省補貼的條件,就是力積電必須共同承擔保證營運責任,此要求以違反台灣證交法,並強調「做不到也不能做」。
財務長邵章榮指出,與SBI簽訂MOU時,是力積電負責技術支持,SBI負責財務計畫,但是一直到合作破局,都沒有看到完整的財務計畫,像是籌資、行銷內容都沒有。
「我們對到日本建廠是有期望的」黃崇仁說,主要是因為日本跟台灣比較近,無法合作的原因除了沒辦法承擔保證量產10年外,在日本設廠的成本因為通膨、缺工、缺料的問題,是台灣的4倍,台灣建造12吋晶圓廠大約將近400億元,但是在日本建相同的廠卻要1200億至1400億元,但是該廠的規模只有2萬片,沒有商業的規模。
至於外界提到力積電是放棄日本選擇印度,黃崇仁說兩者沒有因果關係,因為與印度的合作就是相當純粹的Fab IP模式,且印度政府提供塔塔電子75億至85億美元的補助,同時量產規模達5萬片,未來在面對大陸成熟製程晶圓傾銷,仍然可保有市場競爭力。
邵章榮說明,與日本在去年7月簽署無法律效力的備忘錄(MOU),主要是希望探索半導體在日本的機會,但是SBI急於申請日本政府的補助,因此力積電成為日本政府要求保證量產10年的擔保人,這個要求讓力積電認為不合理。
且力積電先後找了數家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及行政程序法專家、日本法律事務所,研究3個月後,確認力積電如果成為日本政府補助的申請人,就會和日本政府行程權利、義務的關係,需要負擔保責任,使結果違反證交法,也會讓JSMC的盈虧併入力積電的財報,因此無法進行此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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