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震清聲請出海赴小琉球10小時 高院准了

無黨籍立委蘇震清涉貪一審判刑10年,現由高院審理中。蘇震清因未聲請前往小琉球惹議後,向高院聲請赴小琉球10小時。高院日前裁准,暫解除他4日上午8時至下午6時的出海限制。可抗告。

無黨籍立委蘇震清因未聲請前往小琉球惹議後,向高院聲請赴小琉球10小時。高院日前裁准,暫解除他4日上午8時至下午6時的出海限制。(中央社資料照)
無黨籍立委蘇震清因未聲請前往小琉球惹議後,向高院聲請赴小琉球10小時。高院日前裁准,暫解除他4日上午8時至下午6時的出海限制。(中央社資料照)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蘇震清聲請主張,他是屏東縣第二選區選出的現任立法委員,由於琉球鄉屬於屏東縣所轄行政區域,亦屬屏東縣第二選區,他前往選區服務,是身為民意代表應盡的職責。蘇震清指出,因為他須在1月4日上午8時搭乘交通船前往屏東縣琉球鄉選區從事選民服務工作,為民眾解決地方問題,懇請法院准許暫時解除對他的限制出海處分。

高院審酌,蘇震清主張其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欲前往琉球鄉從事選民服務,有搭乘交通船的需求,並非無據。

高院考量,蘇震清自檢察官偵查期間迄至本院審理期間,均始終遵期到庭,他雖曾於112年11月29日違反高院限制出海的處分擅自前往小琉球,但於當日下午即自小琉球返回屏東縣;蘇震清已向法院陳明是誤解法令限制「出海」的範圍所致,尚無惡意違反高院限制出海處分。

合議庭審酌,自屏東縣搭船出海至琉球鄉的單次航程時間非長,蘇震清請求暫時解除出海限制的期間僅10小時,以及本案進行的訴訟狀況等情形,裁准解除10小時的限制出海處分。

編輯:秦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