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地獄!撞死斑馬線上民眾 駕駛自首判刑8月

不禮讓行人自小客車撞死民眾,駕駛過失致死判刑8月。(圖:警方提供)
不禮讓行人自小客車撞死民眾,駕駛過失致死判刑8月。(圖:警方提供)

新竹縣竹北市一名行人穿越斑馬線,卻遭未禮讓行人的張姓駕駛撞上,造成被害人送醫後隔天,還是因顱內出血傷重不治。張姓駕駛肇事後,向警方自首,儘管符合刑法減刑條例,但還是被法官依過失致死罪名,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彭清仁報導)

洗刷行人地獄惡名,男子肇事雖自首仍判8月徒刑。(圖:彭清仁攝)
洗刷行人地獄惡名,男子肇事雖自首仍判8月徒刑。(圖:彭清仁攝)

判決書中指出,被告24歲的張姓男子,去年8月晚間駕自小客車行經竹北市三民路時,自小車客車左轉,並沒有注意到穿越斑馬線的呂姓男子,導致自小客車直接撞擊到被害人,被害人頭部著地,送醫急救9個小時,最後仍因顱內出血傷重不治。

全案檢察官起訴時認為,被告張姓男子犯刑法第276條,未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死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2分之1,但被告於警員到達車禍現場後,向警員坦承肇事自首,檢方請求法院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又未禮讓穿越道路的行人優先通行,不慎撞及被害人導致被害人喪失寶貴生命,所生損害極為重大且難以彌補。但法官衡量被告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雖至今仍未依和解內容賠償分文,不過法官考量被告沒有前科、素行良好、且符合自首減刑要件,法官依過失致死罪名,判處被告張姓男子8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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