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性侵判4年 鈕承澤3點理由上訴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豆導」鈕承澤被控性侵劇組女工作人員,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日前依強制性交罪,判決4年有期徒刑。不過鈕承澤認為,他確實沒有違反女方的意願,提出3點反駁判決,於8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鈕承澤被控性侵,8日委託律師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圖/記者楊佩琪攝)
鈕承澤被控性侵,8日委託律師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圖/記者楊佩琪攝)

根據一審判決,女工作人員當下有「緊閉雙眼」、「撇頭」等動作,也有推阻鈕承澤的侵犯,足認其並非出於自願。不過鈕承澤認為,因他主觀上認為雙方互有情愫,因此並無犯意。

另女工作人員接近他時,並沒有強烈反抗動作,有推阻,也僅是輕微,根本沒法讓他判斷出其真意。況且確實是雙方在認知上有差異,因此委由律師,向提起上訴。

一審法官認為,在傳喚女方閨密、劇組人員、林姓女主管等人後,發現女方與鈕承澤之間並無任何男女好感情愫,也非女方基於男女情感因素前往聚餐,且沒有留宿意願。另聚餐時,女方應對鈕承澤的表現與平時無異,並沒有讓鈕承澤誤認好感的可能。

而女方遭性侵過程中,緊閉雙唇、撇頭、閃躲、推阻,將其排斥及不願意之心展露於外,鈕承澤應可清楚了解女方傳達無意與其進行性行為的意願。

再根據林姓女主管證詞,與事後鈕承澤傳訊給女方的內容,實在難以採信「斷片」說。鈕承澤表示當天感覺到是戀愛的,與女方僅是戀人間可能有的行為,應為飾詞狡辯,刻意曲解女方意思,利用女方必須顧及女主管和鈕承澤顏面,獨留下來的機會滿足個人私慾。

並以其國內知名導演身分,利用媒體散佈「認知不同」、「我希望她很好,我很喜歡她、我會繼續保護她的」等內容,試圖形塑男女情愫,又以「深夜留下必期待與男性發生性關係」等理由,暗指女方是主動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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