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諾米達信義幼兒園事件》監院要調查市府新聞稿隱蔽加害人 蔣萬安、卓榮泰隔空交火

台北市爆發私幼狼師案,多位幼童慘遭狼爪,監察院指北市府新聞稿資訊封閉而衍生兒少受害案件。(攝影/胡智凱)

台北市私立培諾米達信義幼兒園爆發教保員對多名幼童性侵害、性騷擾事件,監察院已立案調查北市府有無依法善盡調查及監督之責,並指北市府新聞稿資訊封閉而衍生兒少受害案件。

對於新聞稿資訊封閉挨批「保護加害人」,台北市長蔣萬安點出,最主要是兒少權法第69條有相關的規定,但台北市政府也都會配合監察院的調查。

行政院長卓榮泰則強調,法律保護的是被害人不是加害人,媒體報導過程中謹慎小心是好事,但若解讀為「保護加害人」,則可能是誤解法律原意。

已裁處公開加害人資訊,北市府新聞稿卻刻意隱蔽

監委葉大華、田秋堇、紀惠容持續追蹤關注台北市幼童遭幼稚園教保員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之發展,已於年初受理受害幼童家長之陳情,並已立案調查台北市政府有無依法善盡調查及監督之責,就現行依兒少權法69條未公開疑似加害人之資訊前,如何避免類此因資訊封閉而衍生之兒少受害案件進行釐清。

監委葉大華、田秋堇及紀惠容表示,本案教保員毛畯珅涉犯司法案件部分,台北地方檢察署已就部分案件偵結起訴,計有7名被害人,部分案件尚在偵查中;另行政調查部分,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認定毛畯珅教保員涉性侵害、性騷擾行為屬實,分別於112年9月20日、8月15日處以罰鍰、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並自同年10月1日起廢止設立許可。

儘管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裁處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但監委們指出,台北市政府於113年3月12日發布本案行政調查結果之新聞稿,卻又不對外揭露該園名稱,實有自相矛盾之處,致遭外界誤解兒少權法69條變相包庇加害人。

蔣萬安辯規定不明確,要中央政府討論修法

對於監察院點出新聞稿包庇加害人的問題,台北市長蔣萬安解釋,最主要是兒少權法第69條有相關的規定,但是北市府也都會配合監察院的調查,也很希望監察院、NCC、 衛福部等能夠共同討論有一個更明確的標準,讓地方政府在第一線執行能夠有更明確的規範來遵循。

蔣萬安表示,已請同仁盤點,在適用法律上面有哪些是可以讓中央來共同討論修法,其中一項就是針對兒少權法第69條,對於媒體是否可以公佈或報導相關資訊,如果是已知得以識別相關的被害人,那有沒有相關保密義務的例外規範?這個部分其實如果能夠有更明確的規定跟審議原則,會讓執行上面其實有更明確的依循標準。

卓榮泰撂重話「誤解原意」:沒有法律是保護加害人

針對北市府新聞稿礙於兒少權法規定而未揭露過多細節,被質疑是變相保護加害人,行政院長卓榮泰說,法律保護的是被害人不是加害人,但若解釋為「保護加害人」,可能是誤解法律原意。

卓榮泰表示,此事引起討論,是因為報導過程中若輾轉指出被害人的某種特殊身份,讓外界容易比對,這點仍要謹慎小心。他強調,媒體在報導過程中謹慎小心,不是件不好的事,「真正的保護是被害人,不要揭露出來的是被害人。」

卓榮泰說,透過公權力伸張保障人民權利非常重要,要讓社會知道善惡之間的份際,因為台灣有法律制度,且重視人權是基本條件。他並強調,法律不是要公審加害人,但「沒有一個法律是在保護加害人」。

監察院解釋兒少權法第69條真正精神

對於蔣萬安辯稱因兒少權法第69條而隱蔽加害人資訊,監察院說明兒少權法第69條的立法理由及精神,主要在於避免造成被害兒少身分資訊被識別而曝露其隱私,致造成二度傷害,而非為包庇加害人。

監察院也說明,如為避免加害人有持續侵害之行為,媒體自可依該條第4項規定,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監察院表示,意即如具有維護兒少最佳利益之公益目的,媒體非不得報導刑事案件之當事人,權責機關可循相關機制逕予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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