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形工時可適用! 工時10小時勞工哺集乳時間為90分鐘

在現行規定中,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應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並視為工作時間。勞動部日前公布最新職場哺(集)乳時間函釋,即日起,針對每日正常工時超過8小時的哺(集)勞工,將比照延長工時規定,雇主必須在第9小時起額外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也就是因應變形工時調整成每日10小時工時的勞工,將可獲得90分鐘的哺(集)乳時間。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不少雇主因應業務需求,多會運用變形工時,將每2周80小時、每4周160小時的正常工時彈性運用成每日10小時,增加職場彈性與勞工連續的休息時間。由於過去第18條規定中,並未明確列出「小時」,導致不少因為變形工時、每日必須上班10小時的勞工感覺到哺(集)乳時間不夠用,甚至可能因為生理需求、多去使用到哺(集)乳時間而與雇主引起糾紛。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這次函釋將標準明確訂出來,也就是扣除掉休息時間,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以內者,應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則維持不變,且這裡定義的「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黃維琛舉例,針對這些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的勞工,雇主必須要在前8小時的工時內提供60分鐘的哺(集)乳時間、後2小時的工時內提供30分鐘的哺(集)乳時間,而且這90分鐘該如何拆切時間、次數,將由勞工依照自己的生理需求而定。

也就是說,如果勞工可以自由將前8小時的60分鐘哺(集)乳時間拆切為2次30分鐘、3次20分鐘、或是4次15分鐘等,後2小時的30分鐘拆切為1次30分鐘、2次15分鐘等,以兼顧工作與哺(集)乳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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