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是什麼?構成要件有哪些?刑期多長?貪污罪QA一次看
貪污罪是什麼,你知道嗎?近來京華城案燒得沸沸揚揚,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嫌在台北市長任內圖利京華城,遭北檢認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圖利等罪。究竟貪污罪是什麼?適用對象有誰?貪污罪適用法條有哪些?貪污罪構成要件為何?貪污罪刑期多長?Yahoo奇摩新聞編輯室帶你一次看懂。
貪污罪種類有哪些?適用法條為何?
公務員貪瀆等行為,設有貪污治罪條例來規範。雖然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分則第四章瀆職罪的部分規定重複,但因貪污治罪條例是刑法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公務人員若有貪瀆等犯罪行為,須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法務部資料提及,該條例的懲處刑罰,遠較普通法刑法更加嚴厲。如有貪污治罪條例未規範到的部分,才回歸適用刑法的相關規定。簡單來說,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是相輔相成的關係。
貪污罪是一種比較廣泛的說法,統整安鑫法律事務所及好律師法律諮詢網資料所示,常見的貪污罪類型包含「受賄罪」、「行賄罪」、「圖利罪」、「濫用職權罪」四種,適用的法條不盡相同,以下分別說明。
貪污罪案例有哪些?
既然貪污罪分這麼多種,實際上常見的案例有哪些?一起來看看吧!
受賄罪案例
科長小奇在市政府中,掌管機關工程的設計、監造及施工。日前小奇在酒吧消費3萬元,事後將這張有其簽名的本票對帳單,交付承攬該機關數項工程的A公司的經理小摩,要求該公司買單。A公司為避免施工中遭刁難,透過小摩將3萬轉交給科長小奇,由小奇親自收受。如此一來,小奇的行徑,就屬於收受賄賂的實例。
行賄罪案例
B廠商招待公營事業中,負責辦理政府採購的人員小虎喝花酒,並要求其將得標資格授予原本不該得標的B廠商。B廠商招待小虎的行為,就屬於行賄的一種。
圖利罪案例
公立醫院醫師小雅,在辦理醫療合作採購案過程中,接受C公司的建議,運用自身影響力影響評選委員,讓C公司在評選中勝出。隨後,小雅聯合科內醫師大量使用C公司的醫療儀器進行治療,使C公司從中獲取更多利益,小雅也獲得廠商提供的獎金。
濫用職權罪案例
小新負責保管公庫並持有公庫鑰匙,卻因自身財務陷入危機,鋌而走險利用自身保管的公庫鑰匙,打開公庫保險箱盜取公款還債,這樣的行徑屬於濫用職權罪中的「侵佔公有財物罪」。而在學校服務的公務員小雅,利用學校代收家長費、代辦費的期間,將相關費用納為己有,此舉犯了濫用職權罪中的「竊取非公用公有財物罪」。
貪污罪適用對象是誰?一般民眾也會犯嗎?
喆律法律事務所指出,貪污治罪條例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規範清廉的吏治,進而確保公共部門的清正。原則上,具有「公務員」身分者涉及貪污行為或是與此相關時,才會按照貪污治罪條例的規定來裁罰。
統整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洪三峯及法務部廉政署「破解圖利陷阱-案例篇」資料,依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主要可分為下表三類:
需留意的是,刑法第31條規定,因身分或特定關係而涉及的罪行,儘管其他共同犯、教唆或幫助者不具該特定的身分或關係,也會被視為正犯或共犯進行追訴、審判,只是在判決上可能減輕刑度。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也規定,若一般民眾與公務員共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規定,即使這些人並非公務員,仍可能被依貪污治罪條例懲罰。
律師雷皓明另舉例,像是直屬長官、會計、政風人員等具有特殊身分者,明知貪污有據卻不通報也是違法行為,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13、14條,最重可能面臨7年有期徒刑,千萬不要掉以輕心。
貪污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統整法務部廉政署刑事責任案例、安鑫法律事務所及喆律法律事務所點明,受賄罪、行賄罪、圖利罪、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不盡相同,詳見下文。
受賄罪
受賄罪中,可分為「要求」、「期約」及「收受賄賂」等三種行為階段的樣態。
要求:公務員對另一方單方面要求某種不正利益;不管是直接或隱晦的要求都屬之,且不論對方是否知道、同意或承諾,單純要求行為就可能構成受賄罪。
期約:賄賂提供者與公務員之間,已達成關於賄賂的共識或合意。即使雙方尚未實際交付賄賂,僅是達成協議也可能構成罪行。
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意指公務員已收取或接受賄賂(通常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物)的行為。至於不正利益,意指任何可滿足人的需求或欲望的有形或無形的利益(如免除債務等)。法務部廉政署補充,賄賂之不法報酬必須與公務員的職務行為具有一定對價關係。
*立法院解釋,所謂的對價關係,是指收賄公務員,就具體的合法或違法職務行為,與行賄者所提供的餽贈或不正利益,形成目的或手段的相對關係。
行賄罪
處罰的是受賄罪的相對人,又可分為「違背職務行賄罪」和「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違背職務行賄罪:提供某種賄賂或不正利益給公務員,以期該公務員為了這些賄賂或不正利益,而進行「不合法」的行為,兩者間必須具有對價關係。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希望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進行本來就有權做的事(通常只是希望提供某種便利或優惠),即是「合法」的行為。兩者間同樣須存在對價關係。
圖利罪
證券暨期貨月刊資料指出,圖利罪的要件認定,包括「明知故意」、「違背法令」及「獲得好處」等。所有認定要件都必須符合,才會成立圖利罪。
明知故意:圖利罪僅處罰故意犯,無圖利的故意,則不會成立圖利罪。此外,圖利罪亦不處罰過失犯,不能以「公務員行為失當,使人獲得不法利益」,就推定自始即有明知違反法令的故意。
違背法令:包含法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及其他對不特定多數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等。但如公務員是違反僅具機關內部效力的行政規則、契約條款等,則不會成立圖利罪。
獲得好處:要有圖利的結果,才會成立犯罪。至於所圖利益,是指一切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他人)的財產,增加經濟價值的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有形、無形、消極或積極的財產利益均屬之。舉例來說,免除債務、提供擔保、授予權位等,且不限於提供時已確定的利益,將來會發生的利益、附帶條件的利益均屬之。
濫用職權罪
濫用職權的類型多樣,國家文官學院粉絲專頁表示,較常見的濫用職權包含「竊取或侵占(非)公用或(非)公有器材、財物罪」與「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竊取或侵占(非)公用或(非)公有器材、財物罪
行為主體:公務員。
行為態樣:
-竊取:未經持有人同意或違反持有人意願,取走他人所有並由他人保管或持有的物品,使其歸自己所有。
-侵占:指公務員在其職務上,保管或持有他人所有的物品,以某種行為或方式,將其變為自己的所有物。
行為客體:涉及公用、公有或非公用公有的器材或財物。
-公用器材或財物:供公務使用的器材或財物,不限於公有。
-公有器材或財物:屬於公家所有的器材或財物。
-非公用公有器材或財物:雖是私有,但職務上由公務員持有的器材或財物。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公務員利用其職務上的地位或資源所衍生的機會,通過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他人,使他人交付財物的行為,就會成立本罪。
貪污罪刑期多長?追訴期多長?
依照刑法第80條規定,刑事追訴期隨著法定刑期的輕重而有所不同。罪刑越重,追訴期越長。下表整理各種罪責相關罰則與追訴期,供讀者朋友參考。
貪污罪可以免刑或緩刑嗎?公務員有機會復職嗎?
讀者朋友一定想了解,若公務員犯下貪污罪,是否有免刑或緩刑的機會?要知道這題的答案,首先要先認識免刑和緩刑。所謂的免刑,是指「有罪但不罰」;緩刑則是指「有罪但先觀察一段時間」。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換句話說,倘若不慎觸法,應盡快向上級單位、警察機關自首,交出違法獲得的金錢或同等價值的財務,才能獲得減刑的機會。律師雷皓明補充,如為初犯被判刑,且刑度低於兩年,也有「緩刑」的機會。
對一般刑事被告而言,「免刑」是比較理想的結果;但不少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寧可被判「緩刑」也不要被「免刑」。律師雷皓明解釋,雖然公務員貪污都會被免職,但被判處「緩刑」者,在貪污緩刑期滿後,可以再任公務員;但被判處「免刑」者,則終身失去擔任公務員的機會。
撰稿記者:陳昭容
核稿編輯:游婉琪
參考資料
※花錢買心安有罪了!(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
※不只公務人員、一般民眾也有可能觸法,3分鐘快速了解常見的4種貪污罪類型(安鑫法律事務所)
※貪污罪法律知識FAQ(好律師法律諮詢網)
※圖利罪簡介(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洪三峯)
※破解圖利陷阱案例篇Part1(法務部廉政署)
※沒拿錢也有可能觸犯貪污罪!律師帶你搞懂貪污法律定義!(喆律律師事務所,律師雷皓明)
※公務員貪污瀆職犯罪行為主體的認識(廉政署刑事案例電子書內頁)
※公務員賄賂罪中對價關係之研析(立法院)
※破解圖利陷阱系列一(證券暨期貨月刊第35卷第11期)
※刑法瀆職罪與貪污治罪條例解析(國家文官學院臉書粉絲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