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選舉知識懶人包|賄選法條怎麼規範?送禮金額超過30元就算賄選嗎?賄選如何檢舉?
2024總統立委大選將在2024年1月13日舉行,你決定要投給誰了嗎?Yahoo奇摩新聞推出《選舉知識懶人包》單元,你想知道的選舉大小事,深入淺出一眼看懂。
賄選一直都是選舉期間備受關注的議題。日前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賴清德,在竹東後援會活動上發100元便當給民眾,遭疑有賄選的疑慮;國民黨台北市立委參選人徐巧芯,也被爆料發送價值超過200元的禮品給里民,遭控涉嫌賄選。究竟賄選構成要件是什麼?哪些犯行態樣可能涉及賄選?法條如何規範賄選?賄選金額有規定嗎?如果想檢舉賄選又該怎麼做?跟著Yahoo奇摩新聞編輯室,一起了解賄選究竟是什麼。
賄選是什麼?賴清德、徐巧芯為何遭疑賄選?
綜合法務部和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的說法,賄選又稱買票,是指透過金錢或得以金錢估計的有形財物(如禮品)賄賂,或者提供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的不正利益(如藝人簽名照),左右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願。
每逢選舉時刻,參選人疑似賄選的事件時有所聞,這次總統立委大選也不例外。12月1日,國民黨台北市立委參選人徐巧芯被控,樁腳在8月設席,10月又藉重陽敬老名義發送價值逾200元的壽麵及購物袋給里民,有賄選的疑慮。12月5日,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賴清德在竹東後援會成立大會上,也因發放價值100元的免費便當,遭部分人士質疑是否賄選,徐巧芯更向法務部調查局檢舉賴清德賄選。
面對外界批評聲浪,徐巧芯出面喊冤,自己發送的壽麵與購物袋合計僅24元,懷疑民進黨是利用檢調抹黑她。賴清德方面,則由律師黃帝穎代表說明,便當跟競選總部沒有關係,就算現場有民眾熱心發放便當,法務部也早有清楚函釋,「便當、炒米粉、貢丸湯等便餐不算在賄選樣態裡。
賄選金額法律有規定嗎?送禮超過30元就算賄選?
大家可能聽過,送禮超過30元就算賄選的說法。其實選舉法規中,並沒有明定不能送超過30元的東西給選民。根據中選會資料,30元這個金額,追本溯源是來自2001年9月24日最高法院檢察署召開的一、二審檢察長會議的結論。該會議認定,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的文宣,附帶價值30元以下的面紙、打火機、原子筆、家用農民曆、便帽等物,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向,難以認定有賄選嫌疑。
換句話說,假設候選人發送帶有競選文宣的30元以下物品,一般不構成賄選;但直接以發送價值超過30元的物品,推定候選人賄選,也不完全正確。法務部進一步解釋,是否涉及賄選,不能只看金額多寡,而是應同時釐清候選人與選民之間有沒有行賄、收賄的意思,候選人所提供的物品又是否足以改變選民的投票意願,個案皆須由檢察官依法認定。
賄選法條怎麼規範?賄選刑責是什麼?
通常來說,賄選在法律上會構成「投票行賄罪」,相關法條包括:
刑法第144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1萬元以下罰金。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賄選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既然如此,你應該想發問,到底哪些條件會構成觸犯賄選罪呢?律師張勝傑分析,要構成賄選有「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三大要件,以下簡單說明。
對有投票權之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寫明,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20歲,有選舉權。選舉人須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或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及第15條第1項則指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有選舉權。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而關於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6條,以具有原住民身分,並有第15條資格之有選舉權人為選舉人。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在法律用語中,「行求」是想要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行為,「期約」是行賄者與收賄者對於一方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有達成共識,「交付」則指讓收賄者獲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比如給予現金、贈送禮品、舉辦餐會旅遊等,只要和投票有對價關係,均可能有賄選的嫌疑。
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指「買票者」跟「被買票者(有投票權人)」約定好,要投票或不投票給特定候選人。
賄選犯行態樣有哪些?
隨著時代轉變,賄選態樣越來越多元。台灣高等檢察署發布「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提供民眾初步辨識哪些行為可能構成賄選,實際情況仍應由檢察官視具體案件而定。
原則上「構成」妨害選舉相關罪嫌的行為態樣
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或其他名目之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悠遊卡、電話卡、儲值卡或其他有價證券。
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
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國內外觀光遊覽、國內遊覽車旅遊或進香活動。
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
提供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交通費用。
增加薪資、工作獎金或提供給薪假期。
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宗教團體、同鄉會、其他機構或團體等活動經費、團體服裝或活動用品等。
假借核撥或補助經費名義,提供縣市、鄉鎮、村里、社區或團體等建設經費。
假借節慶名義,舉辦活動發放物品、獎品、獎金。
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
招待至舞廳、酒廊、歌廳或其他娛樂場所消費。
收購國民身分證。
免除債務。
代繳黨費培養人頭黨員。
代付水電費、稅款、保險費或其他各項日常生活費用、規費、罰款、賠償金。
販賣餐券,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兌換餐券面額數倍之金錢。
聚眾賭博,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贏得數倍賭金(含選舉賭盤)。
提供或介紹工作機會或良好職位。
贈送樂透、大樂透、刮刮樂等公益彩券。
贈送農漁特產品。
免費或以不相當之代價提供勞務。
假借聘雇名義,發放薪資、工資、顧問費或其他津貼。
假借支付競選活動經費,交付預備賄選之賄款。
線上遊戲點數、第三方支付、手機行動支付、虛擬通貨等新興數位工具。
約其放棄競選(俗稱搓圓仔湯)。延伸閱讀》搓圓仔湯意思是什麼?搓圓仔湯條款有哪些?選罷法怎麼規範?
虛偽設籍(俗稱幽靈人口)。
不實訊息(俗稱黑函、假訊息)。
境外勢力資金滲透介入選舉。
原則上「不構成」賄選犯罪的行為態樣
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之文宣品,或以文宣附著於價值30元以下之宣傳物品,基本上不足以動搖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願。然而,若將小包白米、專用垃圾袋等價值輕微之物,以化整為零的方式發放,藉此迂迴逃避刑責,就需交由檢察官綜合研判是否屬於賄選。
參與民俗節慶、廟會、婚喪喜慶,贈送禮金、禮品顯與社會禮儀相當者。
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適度之茶水、簡便餐飲,不逾越社會常情者。
為選舉造勢活動製作臨時性、簡便性之衣帽,供助選人員作為辨識之用者。
日常觀念認不具有相當價值之贈品,如門聯、桌曆、日曆、月曆等。
單純動員群眾,以車輛載運往返競選活動會場。但假借以車輛載運往返競選活動會場,實則為旅遊行程,屬迂迴逃避刑責,需由檢察官綜合研判認定是否構成賄選。
賄選檢舉電話打哪支?檢舉賄選要注意哪些事?
藉由賄選手段當選的人,為回收當初他所付出的賄賂成本,很可能在上任後利用職務之便圖謀利益,進而導致賄選、貪瀆的惡性循環。為了遏止選舉歪風,建議民眾勇於檢舉賄選。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呼籲,想要檢舉賄選,應注意「人」(是什麼人)、「事」(向誰買票及過程)、「時」(在什麼時間)、「地」(在什麼地點),以及「物」(用鈔票或何種物品賄選)。
而證明賄選的方式,有「保留指紋」、「錄下談話與影像」、「第三人在場作證」三種。友善提醒,要是收到賄選鈔票或物品,應用乾淨的袋子,保存上方的指紋或可能的證據。若以手機、相機拍攝自己和他人談話的聲音或影像,或在公開場所拍攝他人之間談話的聲音或影像,是可以的;但若在非公開場所,拍攝他人之間談話的聲音或影像,則可能構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的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大家務必留意取證的正當性,以免檢舉不成反觸法,那就得不償失了。
取得賄選證據後,可以撥打賄選檢舉專線0800-024-099(撥通後請按4);或親自前往、透過書面或電子郵件,向各地方檢察署、警察局、調查處、站或機動組檢舉。依據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第3點,因檢舉人檢舉而查獲的賄選案件,將按不同情節給與檢舉人不同檢舉獎金,以下列舉:
查獲得票數逾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1條第2項但書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1500萬元。
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4項第3款之立法院立法委員或直轄市市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1000萬元。
查獲立法院正、副院長或直轄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1000萬元。
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4項第3款之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500萬元。
由於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第8點明定,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各位不用擔心檢舉賄選會被外界得知身分,如有發現賄選,可以勇敢檢舉哦!
延伸閱讀》憂賄選影響選情 民進黨盼民眾檢舉
接受賄選也會有罪嗎?
不只買票者有罪,收受候選人或樁腳的好處而賣票者,也違反了刑法第143條「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表示,不少民眾本無心賣票,卻常在候選人或樁腳買票時礙於情面而難以拒絕,以致無意間犯下賣票罪。為使民眾勇於自首並揭發賄選,按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7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選民在賣票後三個月內自首者,得免除其刑;逾三個月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但如存心陷害別人,虛構事實,而為自首者,依刑法誣告罪之規定處罰。
撰稿記者:陳昭容
核稿編輯:廖梓鈞
參考資料
什麼情形,才算賄選?(法務部法律時事專欄)
防疫新生活,乾淨好選風(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賄選犯行例舉(法務部)
要符合哪些條件,會算是競選期間買票?(法律百科,律師張勝傑)
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台灣高等檢察署)
Q:檢舉賄選要注意什麼?(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Q:如何證明賄選?(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法務部所屬機關介紹(法務部)
Q:有人找我買票,我因為不好意思拒絕而收下了,那該怎麼辦?(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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