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全家程序違規 泰山負責人罰48萬

▲泰山企業處分全家便利商店股權引爭議,金管會調查發現,泰山董事會未依序進行評估,議案資料也僅1頁持股明細,因此對當時泰山行為負責人開罰48萬元。(圖/記者許家禎攝影)
▲泰山企業處分全家便利商店股權引爭議,金管會調查發現,泰山董事會未依序進行評估,議案資料也僅1頁持股明細,因此對當時泰山行為負責人開罰48萬元。(圖/記者許家禎攝影)

[NOWnews今日新聞]泰山企業處分全家便利商店股權引發爭議,引發大股東龍邦國際質疑,金管會經調查發現,泰山董事會決議處分前,未依程序進行評估並納入會議資料,而且議案資料僅為一頁持股明細表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因此,金管會今(14)日也對當時泰山行為負責人詹景超開罰新台幣48萬元。

泰山在去年12月5日透過公開市場鉅額交易,將持有的19.4%全家股票,賣給了國泰金大股東萬寶開發,引發泰山大股東龍邦國際的質疑,認為討論處分股票的程序有瑕疵,證交所在今年1月3日公告泰山企業內控出現重大缺失,並違反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影響股東權益及證券價格,因此,重罰泰山200萬元。

不過,金管會證期局調查也發現,泰山企業在去(2022)年12月2日董事會決議處分全家便利商店股份前,未依所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進行評估並納入會議資料,且議案資料僅1頁持股明細表,會中就部分董事之詢問及要求提示文件也未提供及補充,列席的會計師及律師於討論及表決時均未離席。

證期局認為,泰山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5條及第11條的規定,因此,在今日公告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對當時泰山行為負責人詹景超開罰新台幣48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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