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浩克警察執法過當引熱議 執法過當定義是什麼?發生在美國警察就能開槍嗎?

超商浩克事件因為警察執法過當,引發民眾正反討論。為何警察執法會被記過,甚至函送?維護治安與過度執法的界線在哪裡?有網友認為,如果超商浩克事件發生在美國,警察就能開槍保護自己,這樣的說法是真的嗎?Yahoo奇摩新聞帶你一起了解。

超商浩克事件因為警察持警棍毆打朱男,遭各界質疑執法過當。(示意圖/Getty Images)
超商浩克事件因為警察持警棍毆打朱男,遭各界質疑執法過當。(示意圖/Getty Images)

超商浩克事件警察為何會被記過?

5月20日,一名身材壯碩的28歲朱姓男子,在桃園中壢情緒失控、大鬧超商,兩名警察到場勸阻後,反遭朱男出手攻擊,導致一名警察頭部、面部受傷,另一名警察還有輕微腦震盪,震驚民眾。而因事發時,朱男上身赤裸又握緊雙拳大吼,行為舉止猶如電影主角浩克,網友暱稱是「超商浩克」事件。

起初,網友以為只是單純的超商浩克鬧事,未料事後流出一段影片,畫面顯示警方已將朱男制伏於超商門口,朱男也已無反抗能力,但其中一名警察卻拿起警棍毆打朱男,造成朱男頭部流血倒地,引發各界爭論該名警察是否「執法過當」的聲浪。

對於外界質疑,中壢警分局表示,朱男被制伏後,仍以「我要殺了你們」等言語挑釁警方,王姓員警疑因情緒失控,才會過度使用強制力。經過決議,王姓員警記過兩次,中壢派出所長蘇宸鋒記過一次,中壢警分局長唐嘉仁申誡兩次,並追究相關責任。

超商浩克事件警察為何會被函送?

出手毆打朱男的王姓員警,事發後除了遭到記過,也被依傷害罪嫌函送偵辦。要是傷害罪成立,根據刑法第277條第1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又因警察是公務員,若有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罪,可按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傷害罪一般屬於告訴乃論罪,假設朱男沒有提告,應該就沒事了,為何王姓員警還會被函送呢?刑法第287條提及,公務員執行勤務時,若是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則屬非告訴乃論。因此,即便朱男沒有提告,涉案的王姓員警依舊會直接遭到警方函送。

執法過當定義是什麼?法律怎麼規範?

超商浩克事件發生後,律師呂秋遠發文指出,警察拿起警棍連續毆打坐在地上的人時,沒有資格稱為警察,只是另一個暴徒,「這不是執法過當,他沒有在執法,他在利用警察的身分,發洩他的憤怒,毆打一個手無寸鐵的人。」前警察石明謹則提到,執法過程中,警察有情緒在所難免,但警察不能因為情緒打人,「不然剛才他有情緒在打人的時候,你把他抓起來是在哈囉?」警政署亦出面說明,警察執法在確保執勤安全的同時,也要符合法治要求,並且尊重人權價值。但是兩者間,到底該如何取得平衡?

事實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便寫明,警察行使職權時,不得逾越欲達成執行目的的必要限度,且應該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方法執法,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比例原則」。倘若民眾認為警察有執法過當的嫌疑,則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0條,請求國家賠償。

警大教授許福生提醒,執法人員需把「法律界線」謹記在心,遇到嫌犯反抗,可以用辣椒水或警棍來壓制;但若已經完全在警察的實力控制下,過多的執法作為,可能就會超過法律界線。

美國警察執法過當真的沒事嗎?

針對警察執法過當,有網友提出討論,超商浩克事件要是發生在美國,警察恐怕早就對嫌犯開槍了。那麼,這樣的說法是真的嗎?

生活在美國的網紅「廣告小妹」便出面解釋,嫌犯手上沒有武器的話,美國警察一樣不能貿然開槍,「美國警察如果可以說開槍就開槍,每年就不會有這麼多警察死傷在工作前線。」老公是美國州警的「州警夫人克萊兒」也說明,就算在美國,警方持警棍連續攻擊未持有武器的民眾,絕對會惹上麻煩,而且很可能會被開除。尤其影片中,超商浩克被警棍連續毆打的當下,似乎只是坐在地上,並未有挑釁的行為。

巴毛律師亦在臉書舉例分享,縱使是美國警察,隨意開槍一樣要負起法律責任,一位美國警察就曾因不當開槍遭判刑六年。

實習記者:黑立安

核稿編輯:廖梓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