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高「差1.1公分」她不能當消防員 憲法法庭認違憲:排除女性比例過多

身高「差1.1公分」她不能當消防員   憲法法庭認違憲:排除女性比例過多
身高「差1.1公分」她不能當消防員 憲法法庭認違憲:排除女性比例過多


現行警消體格檢查身高門檻為男性165公分、女性160公分,一心想當消防員的女子陳韻宣考取後,在訓練中心丈量身高後發現只有158.9公分,差「1.1公分」慘遭退訓。她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認定,其所設的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的群體比例遠遠高於男性,已違反《憲法》平等權及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利,從判決宣示日起屆滿1年後失效。陳韻宣釋憲成功,全案將發回最高行政法院更審。

憲法法庭判決指出,根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的範圍內,其所設的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的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因此從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不過,根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所稱「必要時」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此部分不違憲。而陳韻宣案判決違憲,發回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庭。資料照。陳品佑攝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庭。資料照。陳品佑攝

根據考試院現行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規定一般警察和消防員的身高限制,男性不到165公分、女性不到160公分,會被視為體檢不合格,不過,若具備原住民身分則會放寬標準,男性身高標準下修為158公分,女性門檻則為155公分。

陳韻宣在2018年報考消防員,在醫院體檢為160公分,隔年1/16她到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受訓,複檢後發現只剩158.9公分,由於她不具原住民身分,不符155公分的優惠規定,因此遭到退訓,訴願失敗後打行政訴訟途徑也敗訴定讞,轉而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原住民女生只要155公分就可以報考,(受訓)沒問題就能勝任,為什麼一般女生非得要160公分?我們受一樣的訓練,體能水準應該也一樣…」消防員曾是陳韻宣這輩子最大的夢想,為此她耗費5年打官司,她感嘆,現實生活中沒機會當真正的消防員,但站上憲法法庭是為了爭「公平」兩字。

聲請人律師團主張,非原住民女性身高未達160公分,無法選擇警消等公職,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的權利,且限制身高是一種歧視,用身高、族群(原住民)及性別做成差別待遇,導致非原住民女性不符合標準的比例遠高於非原住民男性,讓非原住民女性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這種身高標準欠缺實證依據,規定已經違憲。

消防署堅稱,身高限制合憲,且符合重大公益,強調消防員都是打團體戰,每個消防員都必須輪值各項勤務,不能因為個人因素而特定勤務內容,限制身高是為了救災需求,避免殉職風險

考選部也認同合憲,表示警消身高項目與標準及複檢規定都是基於「考用配合」原則,有重大公益目的,符合法律授權原則;另主張以原住民身分做分類標準,是因為《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原住民族,進而維護他們應考試服公職的優惠規定,屬於「合理差別待遇」。

監察院人權委員會則主張違憲,強調禁止身高未達標準的人民擔任消防員,是限制人民自由選擇工作謀生的權利,關係機關沒有提出合理的科學驗證依據,欠缺合理客觀的理由佐證差別待遇規定,已經過度限制人民平等取得工作的權利,違反《憲法》平等權及應考試服公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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