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被佔「留字條反被罰6000元」 鄉民炸鍋:在保護壞人?

鄉民中心/李育道報導

男子與地主租了車位。(示意圖/資料照)
男子與地主租了車位。(示意圖/資料照)

高雄市一名鄧姓男子先前和地主租了一處路邊空地做為停車位使用,沒想到竟被一名張姓車主占用,一停就是兩天,鄧姓男子不滿於對方車輛擋風玻璃上留下字條警告,結果張姓車主事後看到後心生畏懼,索性前往派出所對鄧姓男子提告,案經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這已經讓當事人感覺生命財產受威脅,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罰6000元,得易服勞役。消息曝光後,網友傻眼痛批「台灣司法其實是保護壞人的啊」、「停別人租車位還告贏,真的鬼島司法!」

結果男子車位一連兩天都被別人停走。(示意圖/資料照)
結果男子車位一連兩天都被別人停走。(示意圖/資料照)

判決書指出,鄧男向地主承租路邊道路來停放愛車,但去年返家,發現被張男轎車佔用,無留下聯絡方式,鄧男只好另找車位停車,沒想到隔天返家,張男又停放他的車位,一連2天時間,讓鄧男不滿,寫下字條「是不是你爽就好,這車位是我租的,你要停也留一下電話,停二天了,將心比心,你沒心我也沒了,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並放在對方車輛擋風玻璃上,事後張姓車主看到,心生畏懼,索性前往派出所對他提告。

氣炸留紙條卻因為一句「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反哀告。(示意圖/資料照)
氣炸留紙條卻因為一句「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反哀告。(示意圖/資料照)

對此,鄧男解釋,只是希望對方不要繼續停車,並沒有恐嚇意圖,而檢方認為,「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已具加害他人的恐嚇意味,因此將他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法官認為,鄧姓男子已是成年人,有相當的社會歷練,依照一般觀念,這字條已經讓當事人感覺生命財產受威脅,客觀上已屬惡害通知,加上鄧姓男子尚未和張姓車主達成和解,因此審理後,依違反恐嚇危害安全罪判罰6000元,得易服勞役,仍可上訴。

相關新聞被轉發到PTT後,引起網友熱議,眾人紛紛留言「現在佔人家車位,還可以如此厚顏無恥搞車位主人」、「搞什麼鬼,車位被停真的會很不爽耶」、「生氣很正常吧」、「鬼島法律啊」、「台灣法律就是這麼保護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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