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未成年少女回家發生關係 媽氣炸開告結果逆轉
一名大學肄業的駱姓男子去年12月間透過臉書認識一名未滿14歲的少女小美(化名),某天因為小美不想去學校上課,駱男便騎車載小美回家,進而發生性關係,後來被小美母親發現,因此提告對方性侵及略誘罪。但小美證稱自己並未受脅迫,一切是自己主動,台中地院合議庭認為阿佑的行為不構成略誘罪,但涉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最後依法判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
根據判決書指出,駱男在2018年12月初經由臉書認識小美,2人相談甚歡,不到1個月就相約見面,當時小美不願到學校上課,於是請駱男來學校接她,接著就回到駱男住處發生性關係。
小美接受警方質詢時強調,因為她不想上課,所以是她主動坐上駱男機車並請駱男載她離開,對方並沒有暴力脅迫。對此,法官審酌駱男並無引誘或暴力脅迫等手段限制小美行為,小美不願回家是她自主決定,因此略誘罪不成立。
台中地院合議庭認為,駱男明知小美是未滿14歲之女子,正處於身心與人格發展的重要階段,對兩性關係的認知也不成熟,卻未能克制自身情慾,進而發生性關係,考量到他事後已與小美母親達成和解,因此依涉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還要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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