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2台平板給伊朗涉「戰略性物資」 技嘉子公司經理判1年、緩刑3年

技嘉集團投資的技宸公司劉姓女經理,2018年未向經濟部國貿局申報許可,就輸出平板電腦等高科技產品到伊朗。一審依《貿易法》判她8月、緩刑2年及支付公庫10萬元等。檢方認為劉女判太輕提上訴,二審今天改判她1年、緩刑3年,另須參加3場法治教育及支付公庫20萬元。可上訴。

檢方查出,技宸(一審判罰金50萬元,另行審結)於2018年12月底將一批包括平板電腦在內的高科技物品運往屬於管制地區的伊朗,一開始因為平板電腦被列為「敏感性貨品清單」而遭退回,但劉女另覓管道,繞道香港將貨物運往伊朗,遭檢方依違反《貿易法》起訴。

一審認為,劉女以為先退關再用不同買方及目的地的方式,外觀上掩蓋不法,心存僥倖,凸顯犯行惡劣;她主觀上雖然認定僅是小惡,對我國和公司不會造成傷害,但伊朗極力擴武、發展核生化武器,對國際和平和人權保護有極大威脅,所以民主國家多制裁伊朗,以免助紂為孽。一審認為她偵查中否認犯行,一再虛偽陳述,直到檢方請求從重量刑後才坦承犯行,因此判處8月,但給予緩刑。

不過,檢方仍認為判太輕,向高院提上訴。

高院認為,本案法定刑最高為5年,中間刑為2年半,但她除了沒有前科以外,沒有其他能從輕量刑的因子,因此,檢方主張量刑失當為有理由,決定撤銷改判。

高院指出,劉女曾與伊朗S公司有數次交易和出貨經驗,她才剛到技宸任職業務經理,希望為公司招攬生意,因此即使是本案貨品涉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她為滿足客戶所需,仍然以規避我國盡量的方式,透過香港中轉,以迂迴方式輸出到伊朗,顯然是漠視《貿易法》對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的管制,行為甚為可議。

高院審酌,基於責罰相當原則,她只輸出兩台平板電腦,數量甚少,金額也很低,加上沒有任何前科,最終也坦承犯行,因此決定給予緩刑。不過,為給她警惕,除了量刑拉高為1年,另定要求讓她參加3場法治教育課,另給付20萬元給國庫,緩刑期間也定為3年,期盼她能改過自新。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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