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保法》初審增訂「網路流量紀錄」定義 調閱權限待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打詐四法」之一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摘自國會頻道YT/楊亞璇台北傳真)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打詐四法」之一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摘自國會頻道YT/楊亞璇台北傳真)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打詐四法」之一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網路流量紀錄」的定義,但調閱權限是否授權司法警察官或採取民眾黨團版本採檢察官保留,朝野並無共識,8條文中有4條保留,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行政院、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政院版《通保法》擴充調取網路流量紀錄規定,有關網路流量紀錄定義,朝野立委討論後,強調「未涉及通訊內容之紀錄」,因此酌修文字後通過,網路流量「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通信時間、連線用量與封包數量、網域名稱、應用服務類型及協定等未涉及通訊內容之紀錄。」

至於通保法第5、6條新增可通訊監察之罪名,包括新增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資恐防制法、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名。此外,也增列資恐防制法資助恐怖活動罪、刑法加重私行拘禁罪及加重詐欺罪等罪名,可緊急通訊監察,再於24小時內陳報法院補發通訊監察書。

對此,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認為,修法條文沒有涵蓋到打詐專法第43條、44條。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坦言,打詐專法同步在修,的確會有連動修法問題。召委、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裁示,相關條文保留,待未來協商時討論。

而通保法第11條之1第1項條文,最大爭點在於調閱「使用者資料」是否採取「檢察官保留」。政院版草案明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訊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調取之。

民眾黨團版本則規範,「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犯罪或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訊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辦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調取之。司法警察官如認有急迫情形者,得逕行調取之,並於調取後立即報請檢察官許可。」

黃國昌質疑,針對「使用者資訊」要放給警察嗎?過去定在法官保留,只是要知道電話是誰的,而非通話內容,為了配合辦案需要,現在要將管制放鬆,是否還是讓檢察官控制一下,民眾黨版條文也規範,若警察有緊急必要還是可以做,但事後要報檢察官許可。

黃謀信強調,這只是開戶資料,沒有其他內容或軌跡,銀行也有開戶資料,辦案實務上並沒有要求檢察官保留或法官保留,但因通保法嚴格規定,如果檢察官保留也沒有必要,事實上資訊量實在太低。該條文沒有共識,保留送交協商。

針對電信業者協力義務,政院版在第31條罰則部份下修,黃國昌質疑,電信業者若違反可處50萬以上、200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遵行而仍不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可撤銷其特許或許可,但政院版修法刪除「撤銷特許或許可」之條文;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也批評自廢武功。該條文無共識也保留。

不少委員都擔心修法後引發侵害個人隱私疑慮,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內容為鑒於調取網路流量紀錄對於人民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有所干預,除事前採法官保留外,並應有事後監督及控管機制,以落實人民基本權的保障。請法務部與司法院針對調取流量紀錄相關通知、救濟及加強監督等程序,於授權子法內通盤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