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和順案/所有疑點已交代 法官:確信才判死

死囚邱和順(中左)被認定是男童陸正撕票案主謀,遭關押長達卅六年。 聯合報資料照片   記者陳易辰/攝影
死囚邱和順(中左)被認定是男童陸正撕票案主謀,遭關押長達卅六年。 聯合報資料照片 記者陳易辰/攝影

一九八七年男童陸正遭綁架,同年女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也被分屍,邱和順被控為主嫌,從一審至更十一審都判死刑,最高法院二○一一年駁回邱上訴定讞。邱除多次提再審、釋憲,前檢察總長顏大和也提過非常上訴,皆遭駁。民間團體試圖替邱平反,承審法官表示,所有的疑點已在判決中交代,沒有確信不會判死。

邱和順與女友吳淑貞等九人被指缺錢花用,鎖定九歲男童陸正為綁架目標,陸正肚子被刺兩刀,屍體被裝進袋子裡,載至崎頂海邊丟棄,歹徒再向家屬勒贖一百萬元得逞。

從警方偵辦開始,相關被告證詞就兜不攏,如陸正棄屍地點,有人稱是在頭前溪橋「下面一點」,有人則說連同衣物丟棄在新竹縣寶山鄉的後山,差異相當大。因比對困難,證據稍有瑕疵就易招致批評,民間司改會認為,邱和順是被虛構情節而判死刑。

監察院曾提案糾正十名警員和兩名檢察官「強暴脅迫」、「草率結案」,有四名警察被依妨害自由、偽證罪判有罪,更讓民團認為邱和順是在刑求逼供下自白。

不過,高等法院更十一審勘驗邱和順一九八八年十月九日、十日、十六日筆錄,未發現有刑求之事,也無證據證明有違背當時法令取供情事,就算有部分錄音不完整或記載些微不符,也沒證據顯示邱是在沒讀筆錄的情況下簽名,邱在檢方偵查時,也沒說被警察刑求,自白有證據能力。

當時邱和順的律師團包括現任大法官尤伯祥、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他們主張十項疑點,包括贖款信封與字條上的指紋與邱不符、勒贖電話怎無邱的聲音、租車時間與陸正失蹤時間不吻合、邱為何隨機犯案等,要求判無罪。

更十一審認為,邱和順在樹林頭派出所警詢時承認參與綁架,並說因陸正喊叫,他摀住陸正口鼻後失手掐昏小孩,見陸正沒動靜,便在青草湖附近用藍波刀刺肚子兩刀。邱稱叫共犯鄧運振棄屍但沒交代地點,綁架陸正後二十幾分鐘打第一通電話勒索,分得四十萬贖款。

因邱和順對案件描述甚詳,且要求主任檢察官單獨訊問時,又隨意翻供柯洪玉蘭案,更一審認為他沒受到任何威脅、刑求。合議庭認為,邱因強向柯洪玉蘭索錢不果就殺人肢解,綁架陸正因反抗就捅刀,視人命如草芥,且陸正遺骸至今無法尋獲,若非共犯羅濟勳良心未泯、鄧運振心防洞開,冤案永無見青天之日,依二個殺人罪判死刑。

承審法官回憶,新竹一九八九年發生「古井男童案」,律師卻說那可能是陸正的屍體,陸正的母親氣得罵「這些人都沒有人性」。法官認為不能為了幫人脫罪,就用上各種手段來挑剔瑕疵、顛倒黑白。

最高法院二○一七年七月駁回檢察總長提的非常上訴,明白指出邱和順四次聲請再審、分成五案處理,都被駁回,爭執點單純就是事實認定,非常上訴也是想要推翻原判決所確認的事實,不符合非常上訴制度主要在於統一法律適用的設計宗旨。此後,邱改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但也沒被受理,直至聲請死刑法規範憲法審查才獲併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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