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是什麼?立委何時可聲請?需要幾人提出?違憲會怎樣?

釋憲是什麼,你了解嗎?近日為了國會改革法案,立法院朝野爆發激烈衝突;《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以及《刑法》藐視國會罪確定已三讀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柯建銘接受Yahoo TV訪問時,曾說若法案三讀,民進黨團將聲請釋憲。究竟釋憲是什麼?立法委員什麼情況可以聲請釋憲?法律如何規範?立法委員聲請釋憲需要多少人提出?聲請釋憲流程為何?憲法法庭宣布違憲會怎樣?還有哪些人可以聲請釋憲?Yahoo奇摩新聞編輯室帶你一次了解!

相關連結:

Symbols of law a legal system - a judge, gavel and scales representing jurisdiction.
釋憲議題近來成為新聞熱議關鍵字,你知道法律是怎麼規範的嗎?(示意圖/Getty Images)

我國憲法公布於1947年1月1日,同年12月25日施行。訂定之初,憲法第78條第79條便規定,由司法院設立大法官,掌理釋憲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限。2022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正式上路後,改為由15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取代原有的「大法官會議」,以憲法法庭裁判的方式進行。

延伸閱讀》《憲法訴訟法》上路!個案可聲請釋憲 盼更保障人民權利

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規定,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根據憲法訴訟法第6條所示,立法委員主要可針對「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提出聲請。

你可能想問,立法委員什麼情況可聲請釋憲呢?根據憲法訴訟法第49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律師楊舒婷更白話的解釋為,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時,認為法律(不包含法規命令)牴觸憲法,就能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

憲法訴訟法第49條指出,「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所示,立法院立法委員為113人,113/4=28.25。換言之,只要有29名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時,認為法律牴觸了憲法,即可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

讀者朋友或許想了解,立法委員聲請釋憲流程為何?只要立法委員達到聲請釋憲的29人門檻,即可簽字並依規定提出聲請書狀聲請釋憲。以現況來說,今(2024)年民進黨在立法委員113席中拿下51席,代表民進黨團可自力救濟提出聲請釋憲。

根據憲法法庭資料,憲法法庭收到聲請案件後,會以電腦系統隨機輪流分派給大法官承辦;承辦大法官審查聲請案件後,應提出審查報告,交給所屬審查庭其他大法官表示意見。組成審查庭的三名大法官,需進行初步程序審查,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無法達成一致決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是否受理。一旦聲請案件經憲法法庭評決受理,就會依序進入實體審查。

憲法法庭審理流程。(截圖取自/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審理流程。(截圖取自/憲法法庭

值得注意的是,憲法法庭受理案件的門檻,會依據不同的案件而有所差異。受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及「地方自治保障」案件,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的受理,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要作成憲法法庭的判決,又須通過哪些門檻呢?這題的答案,各案件的標準亦不盡相同。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及「地方自治保障案件」,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審理「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則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憲法訴訟法第33條另規定,憲法法庭的判決則應作判決書,記載當事人、案由、主文、當事人陳述、理由、年月日,並寫明參與判決的大法官姓名、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的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法律百科補充說明,判決書、當事人提出的聲請書、判決大法官的姓名及主文對外公開,代表著審查程序更加透明,有利於大眾了解案件內容及判決經過。

以「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為例,倘若憲法法庭認為,法規範或確定終局裁判牴觸憲法,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如認定「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違憲」,則需宣告法規範違憲

值得注意的是,憲法法庭的判決及依憲法訴訟法第41條第43條所為的實體裁定,對各機關及人民具有約束效力;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的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且案件經憲法法庭為判決或實體裁定者,聲請人亦不得更行聲請。

倘若法規範審查案件,曾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合憲,那麼除了有憲法訴訟法第42條第2項或第3項之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就相同法規範聲請判決。憲法法庭的裁判,自宣示或公告日起生效;未經宣示或公告的裁定,自送達日起生效。

除了立法委員之外,針對不同的案件類型,可聲請釋憲的對象也不一樣,連人民都可聲請釋憲,詳細情形可參考下表:

撰稿記者:陳昭容

核稿編輯:沈孟燕

憲法訴訟新制簡介(司法院)
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
審理程序(憲法法庭)
聲請大法官審理的程序是什麼?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審理嗎?(下)——2022年以後的憲法訴訟法(法律百科,律師楊舒婷)
書狀規則(憲法法庭)
大法官解釋為何消失了?認識憲法訴訟法的五大新規定(法律百科,律師黃蓮瑛、陳婉榕)

看更多相關新聞
立院國會職權修法 400警維安、待命和柔性處理
偷拍事件又一樁!黃國昌:被有前科的人偷拍
郭國文搶文件後首碰面!周萬來稱有嚇到
男女假冒記者闖立院 送藍委「黃色菊花」要求「點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