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 引來更嚴重憲政危機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即將審理立法院的國會改革措施是否合憲。憲法法庭表面上依據《憲法訴訟法》審判,似乎一切合法有據。然而其自身無論在組織架構、程序和實質審理等方面其實都還存在不少嚴重的問題。稍一不慎,不排除有可能引發一場嚴重的憲政危機。

首先是憲法法庭架構本身的重大瑕疵。現行司法體系是三級三審制,各級法院都有對法律適用的管轄和審查權,任何不服裁判的當事人有上訴權。但只要觸及到憲法,彷彿憲法就不是法了,所有的法院都不讓審,必須交由憲法法庭審理。這就是不折不扣的一審定讞,根本沒有任何上訴請求覆議、再審與糾錯的機會,欠缺最基本的程序正義。這無異於假定大法官全是聖人,永遠不會犯錯。

第二,憲法法庭以臆測推導判決。大法官對具體案件的審理,從不要求自己僅能針對有實質性爭議的案件審判,這表示憲法法庭可以只對假設性的問題提供意見,或是把原本複雜爭議當中的事實予以簡單化和抽象化,把其中的當事人置換成某甲、某乙,然後僅憑自身臆測和推導做成裁判。這是最嚴重的司法忌諱,因為背離不告不理、司法謙抑與公開透明的基本法則,讓司法可隨機隨興以「憲法裁判」為名介入政治糾紛。

最諷刺的是,表面上這次的釋憲案是行政部門要求司法部門介入審查立法院是否越權,但骨子裡卻給司法部門設了一個陷阱,邀請憲法法院必須選邊站。這預示著「司法獨斷」和潛在的憲政危機,更會對司法公信造成極大衝擊。這次釋憲就是最明顯的例示。

第三、憲法法庭實際在審判立法院。鑒於此次爭議的主要對象之一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固然一定程度會影響到與立法工作相關的外部人士,但基本上還是立法院的內部規定。如調查權、調閱權等基於立法需求所行使,本來就是天經地義,未必與監察院的調查權有何無法相容之處,不但不相互排斥,甚至還有互補性,強化部門間的監督制衡。

然而一旦憲法法庭選擇審理一個「實際上還未發生實質爭議或衝突」的事項,就等於15名大法官要以司法為名,對立法院的民意代表如何行使自身的職權給予上級審查。立法院的多數方也可以利用凍結司法預算等手段來回懟憲法法庭乃至整個司法院,這就可能會真正導致憲政危機徹底爆發,形勢是非常嚴重的。

無論最終結論如何,這個動作本身已在製造一場潛在但巨大的憲政危機。此例一開,是否預示未來憲法法庭就成了少數黨可以隨時用來「卡」立法院多數方的「太上法院」?憲法法庭如何還能維持司法獨立與公信?一旦發生部門間的冤冤相報,要如何才能善了?(作者為前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及智慧財產研究所合聘副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英文譯本編輯及複審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