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經濟罪犯朱國榮棄保潛逃被監院糾正 海巡署:法規訂有高密度查艙標準
[Newtalk新聞] 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涉及內線交易等多項重大經濟犯罪6案潛逃出境。監察院調查發現,海巡署「未能於船舶出港前先期查獲朱國榮逃離出境」提出糾正。對此,海巡署今天(24日)解釋船舶出港前檢查未能查獲原因,並提出防止潛逃事件再生的可能修正做法,確保海域及海岸安全。
監院調查,朱國榮棄保潛逃一案,涉及派出所員警疑延遲通報,及法院對於科技監控設備使用率低等問題;認為海巡人員當時花了27分鐘檢查船舶,但並未詳細檢查足以藏匿人員之空間;要求海巡署應檢討是否得利用科技設備監控,以強化執法效能,包括在出港船舶安檢管制登船檢查時,使用紅外線熱影像,在「目視航行」檢查時,在領海大量使用「無人機」監控。監院指出,海巡署執行出港船舶安檢管制登船檢查,視同司法警察,有防止非法入出國責任,卻被朱國榮利用天候因素、夜色昏暗及人員繁忙之際,趁隙躲藏船艙,執法時確有疏失,因此糾正海巡署。
海巡署回顧全案時間序:朱國榮因案交保,於2023年9月7日15時向轄區派出所報到後,當日晚間逃往安平漁港,藏匿在「超跑達人」周哲男的私人遊艇「TOPSPEED」船艙內潛逃出境;警察機關於同月12日通報台灣高等法院,並於9月28日發布通緝。
海巡署表示,依海岸巡防法第4條規定,海巡人員不得在無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即全面進行高密度查艙檢查。「T」船因無明顯違法跡象、未曾因違反走私、非法入出國等受刑事或行政罰處分,依「海岸巡防機關執行台灣地區漁船及遊艇安全檢查作業規定」,評鑑分類為「甲類對象」,應以柔性方式實施檢查。南部分署安檢人員於2023年9月7日夜間,按「海岸巡防機關實施檢查注意要點」規定,檢查船艙及確認人員身分後,未發現可疑不法事證,全程費時27分鐘,始依規定放行「T」船出港。
而鑑於本案造成社會衝擊,海委會於9月18日拜會司法院,就監控作法及資料傳輸等議題交換意見,並就目前外逃通緝犯262人(經濟犯計227人、占86.6%),討論重大經濟犯輔以多元複式監控之可行性。海巡署亦透過「行政院查緝走私偷渡聯繫會報」等時機,研議提高檢舉獎金等措施,鼓勵民眾提供線索。另將協調主管機關研提刑法修正案,增列「棄保潛逃罪」,防止潛逃事件再生,確保海域及海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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