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擋嫌犯車輛導致民眾受傷 竹縣警局判國賠百萬

警圍捕疑犯警車擋道致嫌犯車輛撞傷民眾,法官判竹警局國賠100萬元。(圖:彭清仁攝)
警圍捕疑犯警車擋道致嫌犯車輛撞傷民眾,法官判竹警局國賠100萬元。(圖:彭清仁攝)

新竹縣警局新湖分局警員,去年6月追捕鄭姓嫌犯時,以警車橫擋嫌犯自小客車,意圖阻擋嫌犯開車逃逸。不料嫌犯車輛高速撞擊警車後,失控衝進對向車道造成兩名民眾骨折。受傷民眾聲請國賠求償146萬元,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為警方執行攔停職務確有疏失,判縣警局需賠償共100萬元。縣警局則強調,警員並無過失將持續上訴。(彭清仁報導)

新竹縣警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去年6月9日凌晨1點多在執行巡邏勤務時,陳姓警員發現1輛自小客車車身與車牌不符,但駕車的鄭姓嫌犯不但不停車,還一路加速行駛,並多次闖紅燈和超速逆向。另1輛支援警車則在路口緊急迴轉,以警車擋住嫌犯自小客車。不過嫌犯的自小客車高速衝撞警車後衝入對向車道,並撞上李姓男子的自小客車,造成李姓男子和車上的蘇姓女子身上有多處骨折。

兩名無辜受傷民眾認為員警並未伺機攔停,對嫌犯逃逸路徑不熟悉、不確定,貿然以警車停在路中央作為路障,執行勤務有缺失,未能確實完成攔停勤務,受傷民眾向新竹縣警局合計聲請國賠146萬元。

法官認為警員明知嫌犯車輛高速行駛而來,仍貿然迴轉,嫌犯車輛因撞擊警車後,闖入對向車道,撞擊兩名無辜民眾,警員執行職務確有過失,與二人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新竹縣警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法官最後判新竹縣警局應賠償100萬元。警方仍要上訴。

警語:「若您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定保護服務對象,請撥打【0800-005-850】免付費服務專線,洽詢法務部所成立的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