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懲台獨 最重死刑 陸委會:無助兩岸關係

大陸昨天發布關於懲治「台獨」頑固分子的「意見」(類似函釋),羅列犯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行為,最高可判處死刑,甚至終身追責,且可缺席審判。大陸此舉完成從立法反台獨分裂、鎖定目標,到提出具體行動依據的最後一哩路。

對此,陸委會回應表示,政府堅決捍衛國人自由與權利,絕不接受中共威脅與恫嚇。北京當局的做法,「只會挑起兩岸人民間的對立,嚴重影響兩岸人民往來交流,無助於兩岸關係的良性發展,更是對全世界熱愛台灣、支持台灣自由民主的國家提出極度不文明的粗暴挑釁,我們深感遺憾」。

陸公布22條意見 即日起實施

大陸國台辦昨天聯合多個部委召開有關「懲戒台獨」的記者會,並同步發布由大陸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

「意見」共廿二條,依據「反分裂國家法」和大陸刑法、刑事訴訟法,對大陸要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範等作出規定,即日起實施。

分裂國家罪 規定4具體情形

關於分裂國家罪,大陸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馬岩表示,「意見」規定四項具體情形:一是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畫、制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計畫、方案;二是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是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四是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打壓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補充一項是「其他圖謀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

「意見」規定,分裂國家犯罪者,對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危害特別嚴重者的可判處死刑。

嫌疑人未到案 也可起訴審判

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慶彬指,經批准和審查,可對在境外的被告人提起公訴,也可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形下起訴、開庭、審判;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孫萍說,若情節特別惡劣,不受二十年追訴期限制,但她也提到,主動放棄「台獨」分裂立場者,可撤銷案件。大陸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說,「意見」只針對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不涉及廣大台灣同胞,他並喊話「台獨」頑固分子應盡快痛改前非。

大陸早在二○○五年通過「反分裂國家法」,但一直沒有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隨著近年兩岸關係變化,大陸國台辦於二○二○年底證實,正制定「台獨」頑固分子清單,並陸續點名國安會秘書長吳釗燮、行政院前院長蘇貞昌、立法院前院長游錫堃和副總統蕭美琴等十人,並在今年五二○前預告將推出「懲獨法律措施」。隨「意見」發布,宣告陸方正式完成從立法反台獨分裂、鎖定目標,到為執法機關提出行動依據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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