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任立委 合憲合法合理
民眾黨擬將陸配徐春鶯列入不分區提名一事延燒至今,引來近期選情驟變的民進黨主席、總統參選人賴清德表態,稱陸配當立委接觸外交國防機密文件將影響國家安全;隨後陸委會主委邱太三更稱陸配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僅取得參政的被提名權,勝選後仍須依照《國籍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規範,出具放棄國籍證明文件,方可擔任立委;甚至綠委王定宇與綠營媒體開始聲稱立委就職要放棄雙重國籍才合法。上開人等的說法明顯是「竹篙湊菜刀」胡亂拼湊法律概念,實須一一破除。
有關陸配參政權利,主要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之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規範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其中第21條即訂有大陸地區人民在台設戶籍滿十年即可登記參選公職的積極規定。於法徐春鶯等陸配有權列入任何政黨不分區殆無疑義。
至於賴清德所關心者,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3項或許出乎賴的意料: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而前項即第2項人選所指為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反而第1項規定的是,凡設戶籍滿20年,均可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且進而可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因此賴的擔憂於法無據,不知所謂而來。
至於邱太三說法更是無稽。首先《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明定,該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立委顯非該法規範之人員。
次則,邱與王定宇等人的放棄雙重國籍論點,卻是違法違憲無疑。包含參政權在內的大陸地區人士在台一切權利義務關係,自應依《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規定辦理,因此陸配結婚取得戶籍之方式,自始與外配依照《國籍法》有所不同,不分藍綠執政的中央、地方政府,從來皆是如此辦理。
當前《憲法》仍將大陸地區視為同一國家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婚嫁來台仍是國民,因此僅辦理放棄戶籍,而非放棄國籍。邱大陸地區人民依憲依法均非外國國籍者,根本不在《國籍法》規範範圍之內。一言以蔽之,當前憲政架構就是兩岸同屬一中,不滿意則改稱兩岸同屬一國亦無不可。
皆為政治選舉之故,使得賴清德等一干綠營人等私設媒體刑堂來做政治審查,而非依法論法討論陸配的參政權利,所謂民主的法治國精神早已蕩然無存矣!
(作者為自由撰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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