響應反詐騙 蔡易餘提議:由檢察官幫被害人取得執行名義

民進黨今(3/29)召開中常會,會中邀請打擊詐欺犯罪中心執行秘書黃國師以「詐欺犯罪打擊與預防」為題進行專案報告。中常委蔡易餘會後受訪表示他在會中有特別建議,相關詐騙犯罪事宜,可以請檢察官主動幫被害人取得執行名義,讓詐騙被害人能有效獲得實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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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易餘提議由檢察官幫被害人取得執行名義資料照翻攝蔡易餘臉書

黨發言人張志豪會後轉述,黨主席賴清德表示感謝黃國師所做的簡報現在詐騙手法相當多元,很多是利用話術、網路、投資、簡訊、即時通訊等釣魚的方式,誘騙民眾上當。黃國師分享民眾在消息後端如何保護自己,這些實務經驗非常珍貴,可以提供社會大眾來參考運用

賴清德提到上週四行政院會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加重詐欺類型及加重結果犯,他請立法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跟黨團同仁協助修法,建立一個更完善的制度,來解決這個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避免民眾持續受害。中常委王定宇也提議,可從訊息端,做根本的溯源處理,避免受害者接到訊息後被騙

蔡易餘會後受訪表示今天的報告在講如何透過GoogleLine警示避免被詐騙集團詐騙」,比較是警方跟詐騙集團做技術上的競逐。他認為應該回到本質站在詐騙被害人的角度去思考

蔡易餘主張檢察官調查後會起訴整個詐騙集團檢察官手邊也都有被害人相關資料包括被詐騙的金額等所以應該由檢察官主動幫被害人進行民事訴訟幫被害人取得執行名義

蔡易餘說明這有2個好處第一被害人被詐騙後身心俱疲可能沒有心力在去取得執行名義而被詐欺取得賠償的時效只有2很多被害人超過時效後無法取得賠償第二協助被害人取得執行名義後這些犯罪者車手提供帳號者等財產會強制執行賠償詐騙金額,可讓這些詐騙集團知道從事詐騙的成本很高達到嚇阻作用

不過蔡易餘也說檢察官去協助被害人取得執行名義涉及刑事訴訟法修法也擔心讓檢察官業務繁重這部分可以再溝通再努力如果讓被害人自己去提告可能一個簡單的案例會變得很複雜因為被害人比較沒有訴訟的學識概念檢察官比較懂這些證據也都在檢察官那邊站在節省訴訟資源他因此建議由檢察官幫被害人取得執行名義

據刑法第473條相關名詞解釋所謂執行名義,是指債權人就其對債務人的請求,先由某國家機關對其內容及範圍予以確定作成,並得據此聲請執行法院發動強制執行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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